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例如一家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该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也就是说,“清欠”后该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而根据即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仍以上例中的公司为例,其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这家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非正常纳税户认定要求更严
此次发布的公告还明确了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的有关事项,其中提高了非正常纳税户认定标准,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容错纠错”机会,同时对于非正常户的解除流程更加便利。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告》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