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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保证环境保护税“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认定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今年下半年,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协同配合,积极筹划,从前期的组织筹备工作到调研测算工作、纳税人认定以及后续的宣传培训工作,最终,初步识别认定我市目前环境保护税纳税人418户。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是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此外,税法还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其中包括: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其他情形。同时,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本次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对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利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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