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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何做(核定征收的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分录)

最近,一些关于“叫停核定征收”的信息引发了财税圈的激烈讨论。消息显示: 从2021年起,国内多地核定征收停止新办。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和2021年1月1日之后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所有企业,全部改为查账征收。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核定政策的收紧是必然的,但不会消失。”也有人认为,“查账征收是大趋势,政策的收紧就是税务局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释放的重要信号。”实际上,业内关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论战”早已有之,两种征收方式的优劣对比更是经常成为业内讨论的话题。


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并无优劣之分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等情形。


对于账簿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影视行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行业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则可以实行查账征收。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本身是初创企业或微利企业,实际盈利不多甚至亏损,那么只要账务属实,采用查账征收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比核定征收的要低。但如果是特殊行业,比如餐饮、住宿、建筑、娱乐等项目,由于行业特点,无法取得成本发票,相对来说,核定征收肯定要比查账征收来得简单划算。举个例子:一家建筑公司,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项目施工期间公司花了100万向林场采购了一批木材,但林场没法给企业开发票,因此这花出去的100万就没法入账作为成本。项目结束后,企业挣了500万。这时候,如果是查账征收,建筑公司就要交125万=(500万*25%)的所得税,但是如果是用核定征收,则只需要交17.5万=(500万*10%*35%)所得税。相比之下,肯定是交17.5万更合理,税负成本也更低,这也体现了国家总体减税降费、刺激经济发展的思路。


所以说,不论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从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原则出发,设计出的税收征管方式。它们只是分别适用于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两者之间没有优劣之分。


合规能力决定企业适用征收方式


美国加州大学知名教授伊扎克·爱迪斯博士曾提出著名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他认为:企业就像一个生命体,拥有完整的生命周期,并分为几个发展阶段。借用这个理论,普道研究院大致将企业的发展周期归纳为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主要阶段。不同的阶段,企业的成长特征与管理重点也会呈现出多样化。


“企业的成长与老化同生物体一样,主要都是通过灵活性与可控性这两大因素之间的关系来表现的。企业年轻时灵活性强,但可控性差;企业老化时,可控性增加、灵活性却减少了。”普道研究院认为,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是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也是符合税收经济性基本原则的合理决策。



研究表明,企业本身的固有特征以及对合规成本的投入与考量直接决定了合规能力的强弱。从规模上看,我国的小微企业往往处于生命发展周期的创业期与成长期。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一方面受制于市场环境影响,为了生存,会将大量资本投入到销售和业务上,留给合规能力建设的预算就会比较低,另一方面受制于企业获利能力不稳定,难以负担合规能力建设所需专业人才的成本,这就造成了企业合规性较弱的结果。因此,对这一发展阶段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更能符合客观经济市场规律。


而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规模的不断递增,获利能力的不断稳定,企业渐入成熟期。此时,大多数企业在专项合规能力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合规能力大大加强,因此,采用查账征收更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要求。


当前,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合规能力较差是客观经济市场环境与自身固有特征决定的。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与查账征收要求的前置条件之间存在一定的代沟。对此,普道研究院认为,“一刀切”地实行查账征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合规能力较为薄弱的问题,反而埋下了“为了查账而做账”、合规成本支出增加、忽略业务发展甚至是做假账的潜在隐患。


查账征收是大趋势,核定政策不会取消


从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看,企业合规能力的提高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查账征收适用主体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但在现阶段,取消核定征收、全面推广查账征收仍存在现实困难。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推动创新的基础力量,是构成市场经济主体中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据统计,截至2020年,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劳动力就业。由此可见,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适用于小微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的需求将会长久存在。


加之我国税收结构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核定征收不会因为政策的收紧而取消。我们以中日两国2020年的税种收入为例。日本税收主要以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法人税(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为主,2020年日本三大主税种收入比例分别为39.88%、35.47%以及24.65%。而我国现阶段仍是以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在2020年的收入构成比例分别为10.99%、11.43%、34.61%以及53.96%。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对课税技术要求较高,所以在收入容易监控、第三产业较为发达的发达国家中往往采取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而我国收入监控难度较大,交易相对容易监控,所以以增值税为代表的流转税是最主要的税种。在现阶段大规模适用查账征收并不具备客观的条件,因此需要一个“缓冲地带”,而核定征收正好发挥了此种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以票控税”模式向“数据控税”模式的转变,可以预见的是,当各项客观条件都已成熟的情况下,查账征收将是大的趋势。


两个“加强”关乎企业发展


在核定政策收紧、查账征收趋势初显的背景下,企业加强合规能力建设迫在眉睫。为此,普道研究院建议:


一是企业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合规能力建设。


由于大量的小微企业本身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性,致使税收征管成本以及税务风险水平较高。因此,从企业的角度出发,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探寻提高企业合规能力的有效途径就尤为重要。应当从企业目前的发展阶段、自身情况出发,在发展业务的同时综合考虑到合规管理,选择适用的政策,政企协同,致力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二是政策的收紧是必然的,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政策被滥用。


目前,各地对于核定征收都采取了暂缓的管理手段,这说明政策的收紧是必然的趋势。对于此次的税务主管部门的政策调整普道研究院持认同态度——对适用的企业采取合理的征管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政策收紧的同时,税务主管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防止不法分子、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滥用税收政策,扭曲国家减税降费的政策导向,破坏税收公平性。只有坚决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持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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