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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 32号文件原文(财税2018年32号文件解读)

【税政新策】财税〔2018〕32号、33号文件的学习体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李志远:简单地说,原来按17%交税的改为按16%,原来按11%交税的改为按10%,17%和11%两档税率不复存在】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李志远:按照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两种情况的扣除率以后会改成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李志远:按照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之前购买农产品一直是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五一后要改为12%】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李志远:从5余额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开始执行新税率。】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李志远: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财税〔2018〕33号的规定,使得50万及80万销售额标准正式取消,所有行业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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