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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年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2020年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风险控制技巧


当然,建筑企业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关键还是看跟建设方谈判的结果,对方认可哪一种开票方式。下面说一下关于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1.建筑企业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收到发包方的预付款,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可以向建设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或开具不征税发票。


2.在收到建设方的预付款时,如果建设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也可以采用以下合同签订技巧: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先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建设方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施工企业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缓解建筑企业提前开票造成的税金压力。


最后,下面再对于预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及发票开具等其他内容作进一步的了解。


四、预缴增值税抵扣处理



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企业一个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时,不能抵减另外一个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


3.只能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增值税时,且都是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之间,每个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在建筑企业注册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


五、不征税发票如何开具




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建筑服务预收款”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票,同时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开票内容: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612“建筑服务预收款”这类发票在开具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并不是零税率,而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六、是否一定要预缴增值税?


特殊情况下不一定要预缴: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七、建筑施工企业跨区域经营事项如何办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登录进电子税务局--在右上角选择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外经证所属税务局进去)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


2.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3.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5.开具预缴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8.记得要及时进行核销,如果没有核销或造成延期核销,在本年的信用评级中会被扣分的。


政策依据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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