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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收返还政策最新(山东最新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

2015年后,以税收缴纳金额为基数计算的财政奖励是否有效?在前几天的文章中,最高院最终的裁决书提到:


合同书第四条第3项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在讯驰公司交纳后予以返还问题,上述费用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性收入,安丘市政府享有自主山东支配权,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为有效约定。


“政府与企业签订了免税、返税协议,法院认可吗?”


今天检索相关案例时,发现2021年另有一个案例,和上述案例的观点截然相反。本文简要分析如下。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8日,北京市房山燕东化工厂(下简称燕东化工厂)与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下简称天中街道办)签约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燕东化工厂在甲方境内投资建设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协议书同时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涉及到财政奖励:


乙方项目正式运营后,最新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以上,且年缴税达到300万元。乙方项目投产后照章经营,依法先纳税,后奖励;甲方所收纳税收按照约定奖励比例及时返还给乙方,返还日期从纳税之日起计算实施;甲方给予乙方财税奖励支持,乙方项目投产后第一、二年内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印花税的区级财政留存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第三、四、五年内所缴纳以上税种的区级财政留存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等。


2016年9月18日,燕东化工厂和其他股东设立了山东燕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燕东公司)成立后,通过山东燕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了94家纳税贸易型企业,2019年度共缴税5,339,583.59元,年交易额为2,161,461,462.81元。


燕东公司诉天中街道办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向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燕东公司诉讼请求,即不支返还持燕东公司要求天中街道办兑现财政奖励的要求。


二、案例分析


尽管该案例中,由于燕东公司的销售额实际未达到100亿政策元的要求,实质上不满足财政奖励的税收要求,就算燕东公司继续上述,可能也无法得以胜诉。但是我们可以关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财政奖励条款效力的判定。判决书中写到:


二、关于涉政策案协议是否合法及原告申请被告履行返还纳税奖励的条件是否成立问题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奖励金义务的,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前述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被告天中办事处与燕东化工厂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财政奖励,是以政府财政支出形式对原告履行协议的行为给予奖励,且奖励的计算基数系其所缴纳的税额,虽然并非向纳税人直接返还税款,但因为财政支出资金来源于国库,事实上是对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形成减轻纳税人应纳税义务的最终结果,变相减轻税负,损害了国家税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退税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涉案协议的约定与前述税收法律规定相抵触,超出了自身法定权限范围,亦属于《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中“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部分提及的企业所得税,与缴纳税收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对此国发(2014)62号文已表明应明确禁止。《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四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涉案协议签订于2016年,其有关财政奖励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认为,燕东公司和天中街道办约定税收的财政奖励,因其计算基数是燕东公司所缴纳的税额,从而该财政奖励应当认定为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所以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和国发(2014)62号文的相应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三、相关企业所得税思考


如果单从本案例来看,财政奖励(或财政返还)不管其表示形式如何,只要其计算的基数是来最新源于企业缴纳的税额,可能都会被认定为应纳税款的“先征后返”,从而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无效。


但同时,我们在其他案例中,看到更高层级的法院(包括最高法)对此的观点有所不同,如潍坊讯驰案例中最高法的裁定书中写道:


上述费用属于地方政府山东财政性收入,安丘市政府享有自主支配权,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为有效约定。


同时,在本案例中,天中街道办提供的退税证据中还提到:


被告作为定陶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也无权承诺区级政府留存部分税款返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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