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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梧超市营业执照(凤梧超市营业时间)

3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自2020年7月份以来,全系统围绕“生产企业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单位无供应,所有环节无广告”目标,着力“五查五禁止”。


截止1月25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已出动执法人员111699人次,检查各类涉鱼市场主体173200个次,立案113件,移送农业部门案件线索10条,移送公安部门案件线索1条,联合执法942次。


典型案例:


1、重庆口口鲜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营业质超市食品案


2020年9月22日,市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口口鲜商贸营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时间号E区89-90号水产门市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市及其冷冻库房发现共有冷冻“长江河虾”1300件,其外包装上标注有“长江河虾”标识,标称生产商超市为万州区瀼渡福鑫农产品加工厂。执法人员按照国抽细则项目依法进行了抽检。


2020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9月22日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时,又在其仓库发现还存放有外包装标识为“小白虾”的冷冻箱379件,标称生产商为万州区瀼渡福鑫农产品加工厂。执法人员按照国抽细则项目依法进行了抽检。


经查,万州区瀼渡福鑫农产品加工厂于2018年7月离开瀼渡镇,没有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长江河虾”,是该公司从江苏省宜兴市新建镇渔民何盘良处收购的太湖白虾。其包装箱上和内包装产品标名为“长江河虾”,实际为“太湖小白虾”。其销售的“小白虾”,为该公司委托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成河街满意水产商行丁马中加工的“小白虾”。


上述标称为“长江河虾”和“小白虾”的产品,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相关检验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上述产品的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均为虚假标注,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当事人将“太湖小白虾”对外宣称“长江河虾”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2、江北区金三角黄腊丁昌明酒楼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0月2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江北区红砂碛26号2-4现场和大众点评APP平台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在大众点评APP平台开设的“金三角大河黄腊丁”的外卖菜单中有:“大河江团(酸菜泡椒)”、“大河江团(特色麻辣)”、“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特色麻辣锅底)”、“大河鲶鱼套餐供4人食用(秘制酸菜泡椒锅底)。当事人在大众点评APP平台经营过程中,在菜单上以“大河鱼”为噱头,对商品的来源或质量等做虚假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质量产生错误认知,客观上取得了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间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3、梁平区屈仁友火锅店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0年11月27日,梁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营业执照员对梁平区屈仁友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标注“鲟鱼”的玻璃展示柜有两条鲜活的鲟鱼,当事人不能出示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经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出具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鲟鱼属于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从重庆市泉溪淡水渔业有限公司以44元/kg的价格购进2条鲜活的鲟鱼,重2.05kg,存放在其经营场所玻璃展示柜以116元/kg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购进的鲟鱼凤梧尚未销售,货值金额237.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4、康钦正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0年11月26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名豪实业(集团)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名豪水产品销售区内销售甲鱼的销售柜上的产品标识牌写有“推荐 品名野生甲鱼 产地重庆 售价58.00元/500g”, 执法人员查看名豪提供的鱼类水产品营业执照进货记录台账,水产品名称为黄甲鱼。


经核查,当事人康钦正与名豪签订了《商品联营合同》,名豪提供经营场所给当事人,当事人自行经营鱼类水产品,并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自行销售、自行处置水产品,自行承担因所供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因自身原因引起的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当事人在该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产品、家禽销售。当事人在名豪销售的甲鱼是从永川区水产品供货商唐某处采购,甲鱼是人工养殖的,进货价一般是30-40元一斤。当事人在名豪从事水产品经营过程中,为了提高甲鱼销量,自行打印水产品标识牌,将养殖甲鱼产品标识牌的内容标注为“推荐 品名野生甲鱼 产地重庆 售价58.00元/500g ”。


当事人将养殖甲鱼标称为“野生甲鱼”,以“野生甲鱼”为噱头,对商品的来源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5、涪陵区凤魁超市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0年10月16日,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涪陵区凤魁超市(该店店招为凤梧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卖鱼区域墙上张贴有一幅长约2米、宽约0.6米的广告。该广告印有“凤梧超市 海鲜盛宴 甲鱼,乌鱼,多宝鱼,鲈鱼,娃娃鱼,武昌鱼,中华鲟,鳄鱼......接受预定,具体详情请咨询本店营业员”的字样。现场未发现广告中提到的鱼类待售,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的销售记录。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在经营场所内发布上述广告,该广告由当事人的总公司重庆凤梧商贸有限公司设计并制作,由当事人发布在经营场所中,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娃娃凤梧鱼(学名:大鲵)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为了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6、胡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即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当事人胡国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进货时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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