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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国发2号文件对贵州带来的机遇)

七星关区




毕节市七星关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工业项目用地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七星府告〔2021〕6号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拟开展毕节市七星关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工业项目用地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毕节市七星关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工业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哈啷村,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利用现状:毕节市七星关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工业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17.7713公顷,其中:农用地8.4452公顷(耕地2.2044公顷、林地5.1841公顷、其它农用地1.0567公顷);未利用地9.3261公顷。


四、征收土地目的:征收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鸭池镇哈啷村属毕节市七星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类区域,其征地补偿标准为47000元/亩(不分地类)。征地时被征地耕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损失进行青苗补偿,造成全年损失的,按2043元/亩进行青苗补偿;征地时被征耕地上无青苗的,不给予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毕节市七星关区征地补偿有关标准实行。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该批次工业拟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对符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七星府办通〔2012〕272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措施。


七、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毕节市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九、其他方面: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该批次拟征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5日






黔西县




黔西县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




县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批准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黔交呈〔2021〕11号)收悉,该方案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你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依法维护被征收人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主要依据


(一)项目建设主要依据


1.《关于黔西县Y101新仁至化屋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县发改〔2017〕42号);


2.《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黔西县Y101新仁至化屋公路改扩建工程更名的通知》(毕发改交通〔2021〕35号);


3.《关于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县发改复〔2021〕9号)。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8.《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9.《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


10.《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指导意见》(黔府发〔2011〕116号)


11.《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


12.《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


1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黔西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黔西县交通运输局、黔西县新仁乡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沿线工程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的合法产权人。


三、征收补偿范围


(一)公路征地(含公路回收用地、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及林木。


(二)跨公路征地红线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


(三)公路征地红线外三角地、边角地、夹心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四)公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征地红线外附近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


(五)需要搬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公路征地红线外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其他建(构)筑物和专项设施。


(六)与项目建设相关联,公路征地红线外其他需要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设施)。以上涉及公路征地红线外敏感区域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管理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由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征收部门等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现场共同确定。


四、征收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征收方案、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


确保被征收人不因公路建设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应有所改善。同时,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收范围。


(三)同地同价原则


房屋及征收地块的补偿,按同一区域内其他同类建设项目征占同类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或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个案协商补偿原则


对征收补偿与安置中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规定存在分歧的个案问题,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和征地拆迁协调机构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五、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附着物计价标准按本方案附件1至附件9执行。本方案未明确的其它补偿项目,参照辖区内在建类似公益性项目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通过有资质的部门评估或采取市场询价方式协商补偿。


(一)征收土地补偿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耕地按666.67元/亩补偿给村集体,合1元/平方米。1.耕地:按41883.33元/亩(不含补偿给村集体),合62.82元/平方米。2.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18500元/亩,合27.75元/平方米。3.建设用地:按18500元/亩,合27.75元/平方米。4.未利用地:按10000元/亩,合15元/平方米。


(二)青苗补偿涉及耕地的,青苗按1850元/亩,合2.77元/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按《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附件1)、《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附件3)、《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附件4)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及面积认定:1.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载明使用性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不清晰的,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既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土地使用证》的,以村(社区)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并经新仁乡人民政府签章核定为准;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以丈量为准。2.属集体土地性质的临街底层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必须是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按本方案规定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


(四)地上构筑物及坟墓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按《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拆迁地面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5)补偿;坟墓搬迁补偿按《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附件6)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住宅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性用房等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住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用房征收、设备设施处理、停工停产损失及文物景观、宗教庙宇、精匾牌坊征收;合法矿山的开采权益损失和其它合法在建项目的停建损失;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商业用地等的征收和补偿或还建,原则上以评估为基础,由县交通运输局、新仁乡、项目业主、设计单位、被征收单位共同协商补偿。


(六)林木补偿


林地林木补偿按《黔西县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黔政函〔2018〕107号)标准补偿。


(七)炮损理赔


县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业主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爆破操作规程施炮,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严格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及毕节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炮损处理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毕高铁征指通〔2014〕10号)规定执行,按《炮损理赔指导标准》(附件7)补偿。在施炮前,要组织开展炮前调查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必须分户建档(包括文字、图表、影像等)。炮前调查费用按350元/户收取,由施工单位支付给新仁乡人民政府统筹。


(八)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补偿


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的迁改,由县工信局、县能源局、新仁乡协调相关产权单位给予支持,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按照原有技术标准组织迁改。通信、广电迁改按《“三电”迁改(通信、广电)补偿指导标准》(附件8)补偿;电力迁改按《“三电”迁改(电力)补偿指导标准》(附件9)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分散安置二种方式,每户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户头为单位,被征收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主体房屋占地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中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选择分散安置的被征收户,被征收主体房屋占地不再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以原房面积为准,按照《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附件1)补偿。


(二)分散安置。以原房面积为准,按照《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附件1)补偿,由被征收户自行在本村(社区)内调剂宅基地建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宅基地面积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分散安置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占地面积200元/㎡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征收成本。


七、奖励办法


根据《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进程,确保公路建设用地需要,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搬迁时限奖励。即:经验收确认,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拆除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20元(拆除房屋含附属房屋,附属房屋不予奖励,下同);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拆除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20元;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拆除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20元;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未协议签订和拆除房屋,以及采取司法证据保全帮助拆除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计入征收成本。涉及坟墓搬迁补偿按《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附件6)坟墓搬迁奖励标准补偿。


八、征收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管理


征收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由毕节市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拨入新仁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户。工作经费按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3%和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5%另行计列和统筹使用。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业主、被征收人、县交通运输局和新仁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十、本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复执行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2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征收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3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附件4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附件5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拆迁地面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6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坟墓搬迁补偿及奖励标准


附件7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炮损理赔指导标准


附件8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三电”迁改(通信、广电)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9 黔西县新仁至化屋旅游公路建设“三电”迁改(电力)补偿指导标准




来 源:直通百姓、七星关区人民政府网、黔西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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