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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开户委托(个人银行开户委托书模板)

程先生通过场外配资的形式作为配资方委托他人进行股票交易,委托期结束后亏损严重想挽回损失,将受托方范先生诉至法院。日前,经本市宝山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程先生要求被告返还炒股本金等诉讼请求。



2017年1月,程先生提供其姐夫倪某的证券账户交于共同的相识朋友范先生,口头委托范先生使用该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因为范先生之前在证券公司工作过,担任客户经理,就觉得他炒股应该比较专业。”程先生说道。


出于信任,委托时双方并未签署相关协议。程先生将360万元转入指定第三方倪某的账户,其中程先生出资300万元(另60万元由范先生投入作“保证金”)。之后,截至2017年12月,该股票账户主要由范先生操作,程先生偶尔操作。期间,范先生先后多次向程先生个人账户转账共计50万元。每次程先生收到转账后均将钱款转入股票账户中用于继续炒股。范先生后续亦有资金投入。


委托投资期限结束后,因炒股亏损,程先生担心自己投入的资金返还会有问题,便于12月与范先生签署书面《融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程先生)愿意根据本协议将第三人倪某的股票账户委托给乙方(范先生)进行沪深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投资交易,账号初始总资产360万元(甲方资金300万元加乙方保证金60万元);在账户资产净值触及预警线和平仓线时甲方享有平仓权,风险增加时乙方应追加保证金,甲方每月只收取固定综合管理费、不承担盈亏。


协议签订后不久,程先生修改上述股票账户密码收回股票账户。截止2018年3月,涉案股票账户内股票全部售出,账户内资金仅余156万余元。扣除已收取的账户综合管理费及前期部分盈利,程先生总计亏损近74万元,而范先生总计亏损124万元。


程先生为讨回炒股亏损金额,先是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是借钱给范先生炒股,诉请范先生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先生与范先生的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请,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不甘心亏损的程先生认为,根据协议约定,亏损应当全部由范先生承担,故再次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范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请求范先生返还初始委托资金、支付综合管理费并支付逾期利息等。


庭审中,被告范先生辩称双方签订的《融资合作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合同,原告是配资方,被告是融资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予以承担。而原告通过提取盈利、收取管理费等后,实际亏损并不高,这部分损失应该由原告程先生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撤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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