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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嘉兴桐乡的曹女士反映,一年前她在振石大酒店办了一百次的游泳次数卡,目前卡里还剩六十五次,但酒店方面告诉自己,次数卡过期了,没法再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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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级酒店的一百次游泳卡


过期没用完可以延期?




曹女士:“我8月5号过来消费,这边的店员告知我,系统显示,我中午12点过期了。”







振石大酒店是桐乡市唯一一家五星级酒店,酒店设有振石健体,包括健身房和泳池等,对外开放。曹女士介绍,一年前她办游泳次数卡的时候,对方没给自己实际的卡片,只是记录在对方的电脑系统里,此外合同当时也没给自己。




曹女士:“当时就说这个是五千元的,一百次次卡,那过期了是不是,有什么处理办法,我里面一百次的,还剩六十五次。”







桐乡振石大酒店 工作人员:“合同我们肯定是有告知的,我们合同都签了的 (她的合同能拿出来吗)稍等一下。”







曹女士:“我要看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我知情的,这个合同是不是合理合法。”







曹女士还提到一个细节,说酒店的一位姚副总曾经承诺过,如果一年期限过了,次数卡还没有用完,可以帮自己办理延期。不过曹女士只有对方的手机短号,多次拨打过去,对方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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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体”负责人表示过了有效期无法延期


消费者现场拿出《浙版新消法》




酒店工作人员并没有找到曹女士的合同,而是拨通了一位负责人的手机短号后,把手机递给了记者。




桐乡振石大酒店 健体负责人:“(您贵姓)我这边不方便透露,我就是这边健体的负责人,当时我们的姚副总跟我说,如果在有效期之内可以延,但是已经过了有效期,这个延期,我们系统上是没法操作的。”







曹女士:“(有没有来)我不知道具体的有效期(你不知道怎么延是吧)我不知道具体的有效期是几号。”







如果办了卡,而且设定了有效期限,过期之后卡里的余额该怎么办?记者记得相关法律有这块规定,但具体内容一时无法准确地引述。




桐乡振石大酒店 健体负责人:“(《浙版新消法》的规定,这个日期到了,但是客户如果还有余额的话,按规定你们也应该承担的,《消法》是有这个东西的呀)这个消法上面我们具体再问一下律师,再给客人一个具体的回复,如果的确,法律有这个明文规定的,那么我们肯定也是履行这个,遵守法律来的。”







这时,曹女士的丈夫递过来一本小册子,是桐乡市市场监管局翻印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这个办法是2017年5月1号起施行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浙版新消法”。其中有一条规定:







曹女士的丈夫认为,根据这条规定,酒店应当退还余额或者延长期限,记者也想把相关具体条文告知那位酒店的健体负责人。




桐乡振石大酒店 工作人员:“他已经不接我电话了(那你把他的号码给我)我们这边也是转不过去了,他已经不接了(那我来打行不行)我这边不好意思,不方便透露。”








曹女士夫妻俩表示,此前他们也根据《浙版新消法》这一条款,找到当地商务局维权,但是都被驳回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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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振石大酒店姚副总表示


没有做过“延期承诺” 过期前提前电话提醒




曹女士:“他说跟酒店沟通过,你当时有个合同,所以你这个是维权无效的。”







曹女士的丈夫:“我拿了这一条给他看,当时他说,这个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他们的律师,再给我答复。”







8月7号,桐乡市商务局给曹女士的丈夫一份书面答复,答复第一部分内容指出:合同注明了有效期是365天,并对冻卡手续等办法进行了注明。







第二部分内容指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在规定的行业分类中,健身和体育运动的服务不在此列。







第三部分内容提到了浙版新消法,并指出“我局工作人员与你进行了电话沟通,并作解释说明。”







曹女士的丈夫:“ 跟我说,我们办的这个卡,不在这个条款之内,他当时就是这么给我回复的,他说他们律师认为,不符合这个条款。”







找到桐乡市商务局,对方留下了记者的联系方式,说会让相关人员回复。记者回杭后的第二天,先接到的是桐乡振石大酒店姚副总的电话。




桐乡振石大酒店 姚副总:“(记者:她来办卡的时候,您有没有承诺说可以给她延期)这个承诺延期是没有的,那么当时是有这么一个过程,因为当时合同里面我们约定的,也是比较人性化的,不是一定要一年用完,我刚刚也解释了,如果消费者遇到怀孕、疾病或者长期出差,有这种证明的,我们也比较人性化的,我们可以给她适当延长,这个是有的,还有一个是我们酒店,5月13号就通过电话,提醒到消费者,游泳卡即将到期,也是提前了两个半月,也是表达了希望曹女士,来尽快使用。”








曹女士承认接到过酒店的提醒电话,不过她说,关于能不能延期的事情,跟姚副总有微信聊天记录,现在暂时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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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商务局信访工作人员


做出进一步解释


接着,记者又接到了桐乡市商务局信访工作人员的来电。针对“浙版新消法”的那一条:







对方的回复是:




桐乡市商务局信访办 工作人员:“我们的法律顾问研判出来了,这一条跟曹女士签订的合同,好像对应不了,因为它不是扣付费用,它就是一百次,对应不了以后造成什么呢,因为是根据法律,我们把握不准,法律顾问跟我们说,这个对应不了,那我们就没办法在行政上面有作为,因为这个牵涉到依法行政的东西(那你们的法律顾问,给你们的依据是什么,对应不上)不是扣付费用,扣付费用就是你去一次,扣掉五十块,扣掉六十块,这个叫扣付费用,她这个就是一百次卡(那她一百次卡,游了一次,就相当于扣了五十块,也一样的道理)这个我们是可以这样理解的,当然我对于法律理解,也不是很精通的,所以遇到这种事情,比较模糊的时候,我们首先要问法律顾问,这种条款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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