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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废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会员卡过期视为已消费的规定同样出现在乐刻健身的协议中:“1V1、1V2私教课程有效期为两年(730日),自订单支付成功之时起算,课程有效期不因课程的转让或变更教练而变化,以第一笔订单支付成功时间计算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课程失效,用户无法再进行约课、退款、转让等操作。”


同样,在消费者谢先生提供的2020年与贝尔机器人编程中心(方庄店)的合同中,北京商报记者看到:“课程进度结束,本协议将自动终止,至此未完成的课程将自动取消、作废,不可继续使用,亦不可转让,甲方及会员完成剩余课程的请求权归于消灭”的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联系了上述商家,工作人员表示:“近期对于退款规则有一定改进,但是如果预付卡课程过期了还是不能够进行退款的,也不能转让,但可以协商进行自用延期。”


然而上述这些时常出现在合同中的条款,实则都不符合此次《意见稿》的规定。《意见稿》指出,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最高拟处3万元罚款。例如: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将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且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预付费”设存管银行


“造成商家跑路钱款不退的一个很大原因是预收的资金用途、存管没有得到合理监管。允许预收费,但没有严格监管资金流向,就会出现商家滥用资金的现象。一旦商家出现破产情况,自然拿不出钱来赔偿消费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表示。


苏号朋进一步指出,商家通过销售预付卡收到的资金,监管和法律层面的要求还应该更为严格。《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第25、26条对资金管理有一定规定,实际上监管还要进一步到位,需要对因为预付卡资金处理不当的企业进行有效的处罚。


针对此问题,《意见稿》中规定,“预付费”将有存管银行,不得随意划转资金。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


文志宏进一步指出:“对于商家来讲,也能够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从短期来讲,商家可能会面临一些从未有过的约束,但从长期看,其实有利于商家的规范化经营。尤其是对于预付款的处理,此前有不少企业倒闭跑路,都是受到预付款缺乏有效管理的影响,所以导致企业最终出现不可挽回的漏洞。”


“总体来看,此类对于办卡问题的规定出台,不论是从市场环境还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看,都是一大进步。”文志宏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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