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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124号令(营运车辆范围的司法解释)

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整治电(机)动二、三、四轮车的


告知书


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目前,我县道路上行驶的电(机)动二、三、四轮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现象突出,严重地破坏了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极易发生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由于此类车辆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无赔付能力,极有可能造成事故受害人员无法得到有效赔偿,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现就我县电(机)动二、三、四轮车管理的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电动车须注册登记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各类电动车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可以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有∶获得了国家3C认证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管理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电动四轮汽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请车辆所有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置。


  (二)2021年12月9日-12月31日集中开展电动车登记上牌管理。应当注册登记的各类电动车可以在车辆管理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电(机)动三、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符合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机)动三、四轮车,车辆所有人须持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注册登记(入户);无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明的,须向销售商索要,如销售商无法提供的,请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否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普通电(机)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普通电(机)动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D”或“E”的机动车驾驶证、轻便电(机)动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D”、“E”或“F”的机动车驾驶证、小型电(机)动四轮车辆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C1”型(自动挡可以为C2)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否则公安机关将对无证驾驶上道路行驶的人员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禁止电(机)动车辆违法载客(人),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乘车人应当选择合法的营运车辆乘坐出行。无牌无证车辆大都存在质量差、技术不达标、不符合安全检验及运行技术标准等问题,且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不适合人员乘坐,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技能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四、我县已于12月9日开始,将对上道路行驶的电(机)动二、三、四轮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听劝阻阻碍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也倡导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时不要乘坐电(机)动三、四轮车,乘坐此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无法得到有效救治和赔偿。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及电(机)动二、三、四轮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驾驶机动车,不驾驶和乘坐无牌无证机动车、不乘坐货运车辆和拖拉机,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安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2月9日




附件:办理机动车登记及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符合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申请三轮摩托车(准驾“D”型)的驾驶证申领条件:


  ①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②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无红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③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条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申请小型汽车及以上(准驾“C1”型及以上)的驾驶证申领条件:


  ①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


  ②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或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无红绿色盲;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或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的;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或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或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的;


  ③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3条限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车辆上户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及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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