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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何审核真实性)

同业经营股东行使知情权,应限定在正当目的范围


——公司股东亦系竞业公司股东或高管时,可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其行使账簿查阅权利。


标签:股东知情权|正当目的|同业经营|关联公司|会计账簿




案情简介:2006 年,刘某与他人共同设立设备公司并任董事和总经理。2011 年,刘某被免职。2012 年,刘某以设备公司大股东存在关联交易为由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设备公司以刘某系新成立的同业经营工贸公司股东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为由拒绝。


实务要点:股东成为公司同业竞争者、竞业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可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其行使账簿查阅权。当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兼具正当性和不正当性时,查阅范围应限制在其所证明的正当目的之内,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限。


案例索引:江苏苏州中院(2013)苏中商外终字第 0007 号“刘越与苏州华瑞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见《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限于正当目的》(王芳、沈如),载《人民司法 · 案例》(20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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