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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法全文(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司法解释)

背景依据


2013年,按照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我局制发了《上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沪规土资执〔2013〕456号)。2014年和2019年,根据文件印发以来的试行情况,并结合原国土部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分别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以及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的增加、处罚内容等的调整,本次《实施办法》作了相应调整,并重新发布。


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规划资源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标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结合本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市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而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执法处罚裁量规范化、标准化的建设,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权威性。


修订内容


适用范围。根据近年来本市土地执法行政处罚权统一授权和浦东新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情况,根据目前本市土地执法体制现状,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有原先本市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整为本市自然资源部门等具有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关于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根据新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处罚条款的调整,本次修订将从轻处罚的情形严格依照处罚法的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从重处罚部分,将原先从重处罚情形和最高限额罚款内容进行合并,统一并至从重处罚情形,同时根据新实施条例的规定,将破坏优质耕地纳入从重处罚的情形,符合从严处置占耕,特别是破坏优质耕地的立法本意。


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新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条款的调整,本次修订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严格依照处罚法的条款内容进行调整。


新增两项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表。⑴根据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新增“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裁量基准表(基准表二),裁量基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具有营利性,同时兼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以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即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为标准),根据法定处罚幅度分别设定裁量标准,重点突出对大面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有力惩处和遏制永久基本农田上非粮化的违法行为。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增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罚款事项(基准表四),根据占用土地的性质,依照法定处罚幅度分别设定裁量基准,重点突出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部级储备地块以及市级储备地块等优质耕地资源的重罚。


调整其他违法用地裁量基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大幅提高违法用地违法成本,特别是非法占用耕地的处罚力度,本次修订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包括:⑴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⑵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⑶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⑷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建设,或者违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⑸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对其他违法用地行为依据法定处罚幅度调整提高裁量基准,重点突出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部级储备地块以及市级储备地块等优质耕地资源的重罚,从而有力惩处和遏制农地非农化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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