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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培训机构预收学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家长给孩子报课外班,缴纳了学费之后,培训机构一般只提供缴费收据,而很少主动开具发票的。如今,这一“疏忽”成为税务部门介入培训行业监管的抓手。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营利性教育机构规范对象自查提纲,让教育机构自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6种税种的相关涉税问题。


据称,由于今年多家教育培训机构被顶格处罚,引起国税总局的高度重视,培训行业大多提供非学历教育,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且收取学费后便应当开具发票,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并在提供服务时分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同时,因为培训机构的行业特殊性,服务对象多数为自然人,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因此有可能导致培训机构通过隐匿收入来逃避税收。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针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有序开展随机抽查,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附:营利性教育机构规范对象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一)是否存在隐匿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特别提醒:该行业在会计核算时一般将收取的学费先挂在“预收账款”科目,再按已完成的课时进度逐步结转收入。但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属于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后收取学费时便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自查是否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增值税收入申报混用税率的问题;


自查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同时,销售相关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或者兼营销售其他货物,是否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区分兼营应税行为或混合应税行为。


(四)是否存在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的涉税问题。


(五)是否存在增值税未视同销售收入的问题;


自查外购礼品用于市场推广等赠送客户是否存在未视同销售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特殊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确认的问题;


自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收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其他增值税涉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一)是否存在隐匿所得税应税收入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特殊所得税应税收入不确认的问题;


营利性教育机构除了正常的培训服务外,可能兼营其他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行为,自查是否存在对其不确认收入,不纳入收入总额缴税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不完整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招生费用直接冲减收入、差额缴税等涉税问题。


(五)是否存在违规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利用税负差异转移利润的问题;


(七)其他所得税涉税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一)是否存在少计工资薪金所得的问题;


自查是否存在少计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不按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不按照实际所得类型代扣代缴的问题;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兼职教师、招生代理等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否存在对外赠送礼品、向高分学员发放奖金等未代扣代缴的问题;


(四)其他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


四、印花税


(一)是否存在不缴或未足额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未补缴印花税的问题。


(三)其他印花税涉税问题。


其他税种


(一)房产税


1.无偿使用学校免税场所进行营利性培训,未缴纳房产税;


2.无租使用房屋可能未代缴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可能未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因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可能未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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