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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124号令(甘肃省政府2016年127号令)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货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遏制货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道路正常通行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临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交巡警大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货车超载超限、非法改装、车身反光标识设置模糊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2时00分,一辆车牌号为赣NC5G193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其车厢栏板明显有擅自改装加高的迹象,执勤民警示意该车辆停靠在待检区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辆与驾驶员杨水某所出示的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车辆参数不相吻合,经实地测量,该车辆擅自加高车厢栏板15公分,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22时15分许,一辆车牌号为甘J63251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其车厢栏板明显有擅自改装加高的迹象,执勤民警示意该车辆停靠在待检区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车辆与驾驶员马占某所出示的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车辆参数不相吻合,经实地测量,该车辆擅自加高车厢栏板30公分,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执勤民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24号令)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马海某(甘肃省康乐县虎关乡人,身份证号为:6229221987061*****),杨水某(甘肃省渭源县上湾乡人,身份证号为:6224621990011*****),马占某(甘肃省康乐县虎关乡人,身份证号为:622922198501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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