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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复议维持(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导言:有这么一句口诀“诉讼看名义,复议直接告上级”,通俗地说,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采用的是“看名义”的形式标准,也就是看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盖的章即可,而不用去管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究竟属于哪个行政机关,“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了两个章,两个一起告”。复议直接告上级:使用这句话,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资格的确认”。适用这句话,所要具有的前提是“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那么关于上级机关确认了某文件违法,是属于复议改变还是复议维持呢?接下来我们以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件,为您细说端详。



委托人何先生房屋涉及征收,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为其调取证据,在调取何先生房屋所在地所涉项目的立项文件时,我们遇到了障碍。区发改委以涉案项目立项文件为“秘密”文件为由不予公开,我们收到该不予公开《告知书》后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区政府经过审查后作出了复议决定。


关于实体方面,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何先生经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进行查询后,发现该信息属于已经确认密级的国家秘密。区发改委据此作出复议决定的《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但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区发改委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4月27日作出被复议的《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区政府决定确认区发改委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违法。




后来,我们针对该复议决定,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未予以立案,理由是区政府该决定决定属于复议维持,建议我们以区发改委为被告。该案件是复议决定还是复议维持呢?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持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因此,经过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与两法院多次进行沟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该情形属于复议改变,最终还是以区政府为被告要求撤销复议决定,成功立上了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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