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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所得税弥补(合伙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用合伙企业做持股平台是目前个人投资者常用的一种方式,投资者个人经常会和他们的共同投资者一起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用这个合伙企业去投资实际进行生产经营的公司。我们今天分析这种投资模式的一个问题,也探讨一下如何尽量避免因为这个问题导致个人投资者多缴税。


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如果分回股息红利了,是不能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就是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有对甲、乙公司的两笔投资,某一年合伙企业从甲公司分回了1000万红利,但是乙公司破产了,合伙企业投资乙的1000万本金都没收回。这种情况下,从财务会计上来看,合伙企业当年投资收益1000万,投资损失1000万,不赚不亏,没有所得,好像不缴所得税才对。


但是按前面提到的国税函〔2001〕84号中的规定,合伙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不能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这也就意味着合伙企业从税上来看当年是1000万的亏损,虽然按财税〔2000〕91号第14条的规定,这个亏损可以5年内弥补,但是如果这5年里合伙企业除了分红并没有其他投资收益,那这1000万投资损失的抵税效果就浪费了。



许多个人都觉得这种情况下自己很亏,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大家都知道,作为投资平台的合伙企业除了收到的分红,最重要的就是股权转让的收入了。如果在甲分红前,合伙企业就转让甲的股权,那么转让甲股权的盈利是不是就可以弥补投资乙的亏损了?


答案是肯定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可以并入合伙企业收入的,那么就能弥补合伙企业投资乙的亏损。合伙企业在甲分红前转让甲的股权,还可以避免个人投资人缴纳红利20%的个税。这可以说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数字不可能那么精确,但是这种转换交易模式的思路我们一定要掌握。


不过这个时候还是有人会说,我是想长期持有甲公司,不想卖。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们可以成立个有限责任公司做持股甲的平台,从合伙企业把甲公司买去就好啦。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甲的分红,可就不用穿透到个人投资者让缴红利的个税了,想长期持有甲,还是用有限责任公司做持股平台合适


当然,哪种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都要公允,否则税务局可就会找上门了。



本文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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