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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所得税再享受微小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税收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微小额不超过优惠5000万元企业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微小 从业人数,享受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企业


  季度平均值=(的季初值+季末值免)2


  全年季度的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企业所得税 再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所得税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免 三、本公告执行税收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再

优惠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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