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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税住房租金抵扣标准(住房个人所得税抵扣)

深圳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的《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11月1日起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非居改保”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根据《通知》,闲置和低效租金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造为保障抵扣性租赁住房。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改造。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建筑个人所得税物,以及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或者物流用地上的厂房、研住房发用房等工业用房不得实施改造。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抵扣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或者仓库等非居住用途租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单个项目改个税造建筑面积不低标准于1000平方米;改造项目所在宗地或改造房屋所在同栋建筑物存在两个以上共有人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等条件。


《通知》规定,“非居改保”应个税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为规范改造后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收费,防止利用水电气总分表赚取差价或者乱收费,侵害承租人权益,改造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并实行抄表到户。


年度租金涨幅不超5%,可按月、住房季、年收取租金


为切实发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作用,增加保障性租赁租房供给,规范“非居改保”行为,《通知》提出了标准监管措施。


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则上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5年内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并按照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深圳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


01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02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03为防范出租床位等“群租”乱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


改造后的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出租人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个人所得税人相关事项,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相关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情况。


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后续监管机制,重点对已取得认定书项目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信用目录,并且可要求退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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