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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比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新旧对比)

近日,国家发布税务总局发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替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表述。


二、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


在第十一条新增对稽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目的是对稽查执法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过程保留痕迹、实现各过程的可追溯管理。


三、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增加告知纳税人享有法定权利的规定,在第四十条增加采纳纳税人合理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纳税人能够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


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要求。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十七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的要求,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五、增加对执法主体的审查规定。


为防止出现税务稽查任意执法的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在第三十七条新增对税务稽查执法主体的适格性进行审理的内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


六、增加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了经过批准后,可以对纳税人暂缓或者允许分期缴纳罚款,减轻其经济负担。


七、明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


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履行催告程序的规定,完善了现有的执法程序,提高了税务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八、完善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启动条件。


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欠缴当期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一方面明晰稽查执法的权责界限,另一方面也与税收征管法有效衔接。


九、明确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


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税务稽查部门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并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


十、将证据纳入处罚决定书的填写范围。


第四十四条明确,处罚决定文书的填写范围必须包括证据,并对证据填写要求进行强化,同时也确保了和行政处罚法相衔接。


十一、增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和撤回的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公开,增加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撤回的程序,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工作流程进行了完善,确保和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


十二、明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稽查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具体结论。


该条同时规定,对于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要履行严格审批权限和延长时间要求。既从制度上保证报案效率的提高,又能满足办案实际需要,还能和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


十三、明确跨区域稽查局的管辖权限。


为了适应稽查机构改革后跨区域稽查局的执法的需要,在第六条明确了跨区域设置的稽查局行使管辖权的范围。


十四、细化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提取电子数据的具体规定,并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十五、增加中止检查的情形。


针对稽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与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事实需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确认等,在这种情形下,第三十三条明确可以中止税务检查,以确保税务稽查符合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十六、明确处理处罚决定纠错机制。


实务中,对于已经生效的决定,税务稽查部门需要依法撤销处理的,该如何操作?第五十九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使得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工作机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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