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撑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成为我国三大住房保障体系之一,成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
根据《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政府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民生问题,租金低于市场价格,公益性较强,政府承担主要建设任务,投资主体多为政府职能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企事业单位
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拥有非居住存量房屋的所有人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商品房投资主体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6、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报专项债券的项目应是政府投资项目,从投资主体来看,需是政府直接参与投资。对照上述投资主体分类,可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投资主体有以下几种:
1、政府职能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事业单位(如:园区管委会、高校等)
3、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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