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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签订清包工/甲供材合同,必审哪些条款?

清包工、甲供材均可简易计税,实务处理中,纳税人却存在诸多困惑。接下来,我们就辨别一下这两种方式的税务处理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更详尽的实务案例剖析,专家在热播课程《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及疑难问题实务应对》-“企业清包/甲供合同优化及实务应对”章节中有展开分享,穗友都在学习,记得跟上学习的脚步哦!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所以,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

二是分包人只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建筑公司)。甲方出于成本、工程质量等考虑,往往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的工程用设备、材料、动力。

关于计税方式: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总发[2017]99号: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建筑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充分释放政策红利。

签订清包工合同注意事项:

1.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合同价条款”中约定:总金额×××元(其中含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金额,具体金额以建筑企业实际领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双方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在“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甲供材部分不计入乙方工程结算价中,甲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在“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详见材料和设备清单(附件)。

4.施工方(乙方)应提前X天向甲方提供所需采购材料清单,发包方(甲方)应在X天内及时采购所需材料供施工方使用,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材料拖延工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以免发生扯皮。

5.甲供材未经甲方(发包方)同意,乙方(施工方)不得擅自采购材料,若已采购,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材料的费用,并且乙方不得使用该材料。

6.在 “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乙方按照扣除甲供材部分后的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约定乙方在开出发票X日内必须将发票送达甲方,滞纳金。

签订甲供材合同注意事项:

1.在甲供材料较少时,这时进项税相对多一些,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2.当建筑企业在甲供材料较多,取得进项不足时,适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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