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柘林镇税务筹划费用(柘林镇企业税务筹划价格)




  摘要:同治三年六月金陵克复后,曾国藩即筹划裁撤湘军陆师,七月至十二月,裁勇3万;同治四年正月至闰五月,继续裁3万多;同治四年七月因哗饷事件又裁1万多、至十二月总共已裁去十之七八,至奉命剿捻之时,湘军陆师裁撤将尽,仅剩刘松山一军。为保证裁军时尽发欠饷、防止兵勇因欠饷生事,曾国藩主要采取开办广东厘金,以湖南东征局协饷,利用江苏亩捐、租捐、善后捐款和淮南盐课盐厘,以及索要别处欠款等一系列措施筹集裁勇经费。被裁兵勇全发欠饷却引起未裁兵勇军心动摇,索饷哗变、殴辱大员等事端自霆营开始,尔后层见叠出,波及皖地南北防军乃至苏军。曾国藩一边筹款发饷安抚,一边对带头闹饷之人严加处置,终平息哗变并将涉事勇营裁撤净尽。对被裁将官,曾国藩竭力寻求安置之法,或以大衔借补小缺,或以考试得实缺,但仍无法全部安置。从曾国藩对湘军陆师的裁撤与安置,可以管窥这一善后措施之成败得失。





  一、裁撤过程




  据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曾国藩奏称:“自(同治)元年克复沿江十余县城,筹金陵之围师,增南北之游兵,置各城之戍卒,陆续添至十万人。”4即曾国藩部湘军至少有10万之众。克复金陵后,曾国藩即有裁军打算,但清廷并未令其立即裁军,而是令其一边筹办善后、一边派兵赴广德追剿“余匪”,并令曾国荃继续驻军江宁。但曾国藩心意已决,在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初七日的奏折中,就裁军提出设想:“臣统军太多,即拟裁撤三四万人,以节糜费。”5在七月十三日的日记中也记有裁军打算:




  撤萧庆衍全军,每营给欠饷二万,余由鄂省清理,令其速行具禀;咨梁美材三营回鄂,每营给欠饷二万;撤韦志浚五营,每营发饷二万,江七鄂三;湘恒二营,咨明以后不由鄂发饷;吉字中营留廿营万人守金陵外,留万五千人作游击之师,中秋后进剿广德;撤建字二营。6




  七月十四日清廷接到曾国藩奏折后,对其一次性裁勇如此之多甚为担忧:




  至裁撤兵勇一节,虽为节饷起见,然骤撤至三四万人,恐此辈久在戎行,不能省事,必致随处啸聚为乱。……不若先汰老弱,而以精壮各军分赴江、楚,俟江、楚一律肃清,再议裁撤归农,或挑补各营兵额,俾不致复生枝节,方为尽善。该大臣其慎以图之,勿贻后患。7





  七月二十日,曾国藩复奏道,“诸将盛暑靡兵,病者甚多,纷纷禀请撤勇回籍”。又陈述裁军理由:“近岁以来,但见增勇,不见裁撤,无论食何省之饷,所吸者皆斯民之脂膏,所损者皆国家之元气。……今幸老巢既破,大局粗定,裁一勇即节一勇之糜费,亦即销无穷之后患。”并称已与曾国荃商量,“将金陵全军五万人,裁撤一半,酌留二万数千人,分守金陵、芜湖、金柱关各要隘,其余作为游击之师,进剿广德等处。”即留出防戍之兵与游击之师,其余被遣撤兵勇,由曾国荃亲率,“部勒南归,求所为善聚不如善散,善始不如善终之道”。曾国荃也趁此回籍,调理病躯。8清廷接到曾国藩的复奏后,认为所奏“自属实情”,于七月二十七日谕令,“即筹发欠饷,酌量遣撤。总须有约束之法,钤制之人,方不至游骑无归,另谋啸聚,致贻异日无穷之患”9。此后,曾国荃遣散多营10,裁撤之幕拉开。




  对于七月十四日上谕提议将湘军精壮“挑补各营兵额”,曾国藩不以为然,于七月二十九日复奏称:




  盖勇丁之口粮,一倍于马兵,三倍于守兵,马粮之缺极少,守粮月支一两,断不足供衣食之需。谁肯于数千里外,补一衣食不敷之缺?欲以湖南朴实之勇,补三江绿营之兵,必不情愿。其愿补者,皆游惰无归者也。……臣愚以为勇则遣回原籍,兵则另募土著,各返本而复始,庶为经久可行之道11。




  八月初七日,清廷回应道,挑补兵额“既属窒碍难行,即着照该大臣勇则遣回原籍,兵则另募土著之议,次第擘画,以期经久可行”12。





  八月二十三日,李鸿章奏请将所部湘淮陆军6万人分别裁撤,酌留洋枪炸炮队3万人以备海防而资控守,借以节省饷需。13清廷认为“现在用兵省分招募勇丁者尚多”,建议“与其募已散之勇,办理殊费周章,不如就未散之勇,令原管将官统带回籍。如经过募勇省分,即可截留应用,否则酌量何省需用,即拨往何省。”如此办理,“既无虑沿途扰累,又可免各省零星招募之烦。……即或募勇各省不能全数留用,而带回原籍遣散,较之随地遣散亦属妥协。”14要求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斟酌情形,妥筹办理。但据事情发展来看,曾国藩并未遵照清廷建议办理,而是照原计划分批裁撤湘军。




  至八月二十七日,曾国藩称,金陵五万湘军,“遣散勇丁已近万人,派员照料回籍。其余专俟饷到,次第遣撤。又派过皖北者一万一千人,交刘连捷、朱南桂、朱洪章统带,已于十二三等日过江,驰援英、霍。其防守金陵城池及附近要隘万余人,业已分段布置,登陴守御。”15十月初一日,曾国荃又带遣撤之金陵2万湘军回籍。因判断太平军“南路侍、康等股,其志在湘而不在粤”,除“檄周厚斋军门由赣援粤”16外,又拟由曾国荃另“挑选马队、洋枪队二千余人回湘”17,起程时实际带回3000人,即“以撤勇之便,暗带精锐三千回湘,以备桑梓缓急之需,使湘军得以全力援粤”。18十月十二日,曾国藩奏报:“金陵各营勇丁,陆续遣撤,已及二万五千余人。臣弟曾国荃于十月初一日起程,亲带后批勇丁回籍,各项饷银俱先尽遣勇之资,又给与期票、期札,订定数月后补领。现在头二批业已到籍,沿途均属安帖”19。至十二月,“所遣撤之勇,湖南已至数万人而相安无事,大抵皆有产业可以自给者也”20。





  十二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奏陈经营西北之道时,建议用淮勇剿捻,随后比较了湘淮军的优劣,陈述裁湘留淮的理由:“捻匪出没无定,马队颇多。楚军不惯面食,不善驰骋,于剿捻难期得力。惟李鸿章所部淮勇居址相近,熟悉捻匪行径,足以制其死命。”鉴于“饷源日匮,必须多撤楚勇”,至“秋冬间臣处已撤勇三万”,打算来年“续裁二万余人,金陵守兵当裁去七千人,皖南朱品隆、唐义训两军亦应次第裁遣”。皖北刘连捷、朱南桂、朱洪章三军前因行粮无措,未遽赴楚。旋接官文两次来咨,以楚境渐次肃清,饬令该军无须前往。“现在金陵安谧,刘连捷患病甚深,应即先撤该军,而朱南桂等二军亦在裁撤之列。除韦志俊、洪容海、古隆贤、陈炳文诸降将另谋安插外,其余总以多撤为贵”,以“腾出有用之饷,不特足供留防之勇,亦可解济西征之军。”21清廷认为“曾国藩以饷源日匮,拟请多撤楚勇,自系目前第一急务”,谕令“将刘连捷、朱南桂、朱洪章三军次第裁撤,以节糜费。”22据同治三年(1864年)十一月曾国藩致杨岳斌信言,预计到同治四年(1865年)端午节前裁勇超过4万人23;十二月致富明阿信中又说,“须至明岁(同治四年)始能裁减五万人”24。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与乔松年信中又称:“前裁三万,今岁仍应裁二万余人。刘、朱等军均经奏撤。安庆毛道、喻镇两军并已裁遣,调王镇隆字营驻防皖垣,可资巡守。”25同月在给李鸿章的信中更细言,“敝处今年裁二万五千人”。26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将出师剿捻前,奏称于原定“奏撤金陵十二营外,又续裁三营,仅存旧勇一营”。此一营与“所撤各勇中选募数营”凑成3000人之数,另调宁国刘松山一军,前赴剿捻。27至同治四年(1865年)闰五月,曾国藩已裁军6万有余。28




  此后,因有哗饷之变,又裁撤部分兵勇,至同治四年(1865年)七月,曾国藩称,“敝处勇丁,一年以来撤去七万之多,不为不决。现存四万人,皖南金、唐二军苟不叛乱,应即撤遣。此外本可不必全裁,无如刘、朱、朱三公从戎太久,老勇皆困倦思归,……苟欠饷渐有着落,即于今冬裁撤,实可消患无形”29,只“酌留刘松山等剿捻外,馀拟全数遣撤”30。至十月,“朱(品隆)、唐(义训)、金(国琛)等军比粗完案撤遣,刘(连捷)、朱(朱洪章、朱南桂)等军现须赴湘换防郴、宜,一时未能遽撤”31,打算来年再撤。至十二月,湘勇已撤去十之七八,所存不及3万人。32曾国荃吉左一军在湖南遣撤完毕,欠饷全清。刘南云一军拟撤五六营,其余之营带赴湘潭候饷。33至剿捻所带之军,因“金陵士卒不愿北征”,“所用专系淮军,其时湘勇十余万人裁撤略尽”,随行湘军仅刘松山一军及张诗日等数营。至同治五年(1866年),张诗日因病遣撤,则曾国藩湘军陆师仅留刘松山老湘一军矣。34张诗日数营应为“撤而重招者亲兵三千人”,刘松山一军应为“老湘营三千人”35。至同治七年(1868年)剿平捻军时,湘营陆师只有刘松山一军。





  综上所述,曾国藩的裁军行动,以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曾国荃遣撤首批近万湘军回籍而拉开大幕,至同治五年(1866年)曾国藩裁撤张诗日所部而宣告结束。因所筹饷银有限及军事需要,裁军分阶段分批进行,根据曾国藩历次给清廷的奏报及与同僚的书信来往,大致可以将其划为3个阶段: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至十二月,裁军3万,为第一阶段;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至闰五月,又裁军3万多,总计6万有余,为第二阶段;同治四年(1865年)七月因哗饷又裁1万多、至十二月总共已裁去十之七八,此后基本裁尽,仅剩刘松山一军,为第三阶段。至李鸿章结束剿捻、讨论裁勇之时,刘松山一军仍予以保留,其后赴甘肃随同左宗棠作战,刘松山战死后该军由其侄刘锦棠接统。




  二、裁勇经费之筹措




  在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湘军饷源主要来自广东厘金和湖南东征局之协饷,至裁军时,曾国藩继续依托此二处。广东厘金于同治元年(1862年)三月经曾国藩奏准开办,专解皖、浙、苏三省各军。同治三年(1864年)三月曾国藩在与沈葆桢争江西厘金时,在奏折中承诺“一俟军务稍定,臣即当奏明先还广东七成之厘,次罢湖南东征之饷”36。七月初七日,曾国藩在奏陈善后时说金陵内城全无货财,也未见太平军库银,而筹办善后,为款甚巨、需银甚急,“应撤者欠饷无着,应留者口粮无措”。但为践前诺,仍于七月二十九日奏请停解广东厘金。不过,清廷以曾国藩正烦筹画“裁兵之欠款”与“出剿之行粮”,并未允准,而是谕令广东厘金“三成解皖,七成归粤”。37十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再请粤省截留解款,“俟军事稍平,再行酌解臣处,弥补欠饷”,十月二十九日获清廷允准。38





  湖南东征局设于咸丰十年(1860年),专供曾国藩军需。粤厘停解后,“罢湖南东征之饷”却迟迟无法兑现。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复函郭崑焘,言及裁兵“饷项奇绌,乃为近年所未有。东征局裁撤之议,尚须俟之冬间。八、九两月,务求多解一二万”39。七月二十七日,又致函湖南巡抚恽世临,言“东征局则以本省在籍之商贾养本省出征之勇丁,目下尚难遽撤,当俟年底再议”40。至十二月前后,总持东征局筹饷大纲的黄冕禀请曾国藩“撤东征厘局,以符当年金陵克复即裁东厘之初约”,但曾国藩以“目下统军尚多,欠饷过巨,江西、广东之厘,皆已归还该省,臣处入款太少”为由,奏请“暂留东征局之半厘,稍清遣勇之欠项”,承诺“待至四年夏间,再当奏撤该局”。41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国藩专折奏请裁撤东征局,得旨允准。42时任湖南巡抚的李瀚章奉旨办理裁撤东征局事宜,称曾国藩裁勇“专恃东征一局设法清完,计先后撤遣数万人,补发欠饷数十万”43。其间陕甘总督杨岳斌曾奏请东征局协济甘省军饷,并函商曾国藩筹助银8万两,东征局筹助4万两。但曾国藩表示无法做到,称“敝处银钱概为遣勇耗去,除给途费外,尚给此间之期票及长沙之期票,实不能应厚庵之求”44;东征局也不能为其筹饷,“东局因金陵撤散勇丁回湘,筹还欠饷,为数过多,以致尊处四万难以办到,只好勉令上紧筹解二万,以济急需”。45此外,湖南还以“湘岸盐厘”供曾国荃撤军用。46




  曾国藩又派江苏官绅赴沪劝捐。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奏陈“拟即日札派江苏官绅,在于上海劝捐,并函商李鸿章酌分松沪厘金拨解臣军”47。清廷称此举“缓不济急”,谕令广东厘金暂缓停解,又令李鸿章“仍当督饬官绅,将劝捐、抽厘等事认真筹办”48。获得清廷允准后,八月初六日,曾国藩致函吴县在籍刑部郎中潘曾玮,谓“兵勇十万,欠饷已逾五百余万两。若不急筹遣撤,将来愈欠愈多,资遣愈难,后患无穷”,万不得已,“应即在江苏、上海等处劝捐接济”,“特备公犊,先请阁下与曹甫兄邀同前年公函中诸君子在上海设局,劝捐银八十万两,陆续解赴江宁善后局,以济要需。仍札刘藩司、丁关道会同督催。绅士中有应行补札者,即求函示,以便补发。”49所谓“前年公函中诸君子”,指同治元年(1862年)向曾国藩请兵的避居上海的江南士绅。正是这些士绅凑钱雇船将淮军运到上海,又向李鸿章驻沪淮军提供军需。这次曾国藩筹饷裁军,又想起这些江南士绅,认为自己“忝任江督五年,前此并未至苏境劝捐分文。以苏绅元年请兵,情词甚迫,魄力甚厚,故欲劝捐一次,以清积欠”。50曾国藩除出示晓谕、另备公犊外,又致函江苏藩司刘郇膏,寻求帮助,请其会同苏松太道丁日昌对此次捐款“认真催办……鼎力相助,共济时艰”。51但是江苏官绅似乎并未积极响应沪上劝捐之倡议,潘曾玮、钱鼎铭皆致函曾国藩建议劝办亩捐。曾国藩认为“果能办到八十万两,即行亩捐一次亦可”,而刘郇膏则给了曾国藩肯定答复:“亩捐约收一百数十万,以一半买米抵漕,一半为金陵、苏州善后之用,仍是统捐分解”52,但最后亩捐具体多少,则未见史料明确记载。




  同治三年(1864年)九月,曾国藩还函商李鸿章酌分苏沪厘金:“国藩拟于今冬明春共撤四五万人,但苦欠饷无着。前札刘、丁、潘、钱诸君等捐八十万金,又欲与阁下商拨苏、沪厘金三成。厘饷可分若干,伏候裁示。捐务则志在必成,尚恳鼎力扶助。敝处若果裁撤四万人,则除鲍、周两军仍食江西半厘外,以后当粗足自了”。53李鸿章复函称:“苏沪厘金,专供敝军不敷甚巨,实难再分捐款,议于苏属饷捐内提成分解尊处,当有二三十万串,此外更无罗掘之方,非鸿章人之私言也。”54李鸿章又致函曾国荃,称“沪上凑解厘税与闽关轮船欠项共得库平十万,聊济遣撤急需”55。对于李鸿章的回复,曾国藩颇为失望:“少泉宫保来信,言解敝处者不过二十余万串,大失所望。”56这种失望情绪在他回李鸿章函中也表露无遗:“来示许于苏捐内分二三十万串见惠,尚嫌其褊,俟相见更当请益”。57李鸿章也感受到了曾国藩的不满,遂于当年十二月,解“租捐五万两”58。此后,曾国藩又对李鸿章叮嘱道:“明春撤金陵七千人,专望苏州租捐以清欠饷三十万之数,望勿稍减”。59李鸿章除保证“苏捐三十万串,决不稍减”60外,还明确保证“松、太随漕粮为尊处每亩另捐若干。据刘方伯云可更凑十万串,约须春尽报解,扫数金陵撤军,祈豫筹之。”61曾国藩对此十分高兴,称“苏、松之捐,乃能增益十万串,感赖何极!”62同治四年(1865年)正月,曾国藩致函李鸿章,称拟本年再裁2.5万人,连同补上年裁营之饷,还需170万金。63又致函苏州知府薛书常,希望他能亲自办捐,“皖、宁近撤七千人,需费甚巨,专望苏州租捐以清欠饷。阁下亲历各属,收解必有起色。”64三月初五日,曾国藩又致函李鸿章催款:“此间兵势实成强弩之末,急思多撤以节饷需,而正月所裁金陵八营,至今未清欠饷,不能成行。苏、松捐款,承分惠四十万串,尚求赶催速解,以便续撤。”65对此,李鸿章诉苦道:“苏属租捐大户率多抗欠,日久殊难旺收。”66“尊处索解六万,约须初十内外凑齐”,“苏捐日内再凑解三万,合之前三次解款及饬买军米二万石,价银共二十万两,计将及二十万串,所补无多。松属随漕带捐十万串,尚未收集成数,业属方伯赶催,似难克期起解”。67也就是说,因大户抗捐,李鸿章最多能解给曾国藩钱30万串。




  曾国藩还在江北办捐。因江北向有之统捐、沪捐、团练筹防筹捐均已停止,曾国藩札饬司道在江北里下河再劝捐一次,并备文咨会漕运总督吴棠,又致函请吴棠对“此次江北新捐,仍祈鼎力维持,谕饬官绅竭诚相助”。吴棠将自处统捐款项停解,全尽曾国藩处办捐。68同治三年(1864年)冬,曾国藩派江宁布政使万启琛、前署常镇道许道身、候补道张富年、候选道陶宝森,分赴江北里下河一带劝办金陵善后捐输,于通州设立金陵善后捐局。自同治四年(1865年)三月初一日开局日起,至五年(1866年)六月初十日截止,共计捐银55.37万两有余,其中部分用于善后裁军。69





  曾国藩身为两江总督,同时兼管两淮盐务,因此,盐务收入也是裁军费用的重要来源。例如,同治三年(1864年)七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在淮南盐课盐厘银下,共“解金陵大营及湘省东征局支发凯撤各营欠饷银十八万七千五百四十四两六钱二分九厘三毫一丝四忽”。70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初至六月底,收解盐课盐厘中支出湖南、江西督销局分解曾国藩“旧部长胜、副后、南连、湘前、铨宇等营遣撤欠银两十四万一百六十二两五钱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一忽”71。




  此外,曾国藩还向别处索要欠款,以筹集裁勇经费。例如,由湖北协剿金陵的王清泉、萧庆衍部湘军,其裁撤费用为曾国藩处所垫,曾国藩写信向湖北索要这些垫款。同治三年(1864年)十月,曾国藩请原幕僚、时任湖北藩司的厉云官将金陵所垫萧军欠饷,应由鄂台归还者,“尚求设法筹还”。72十一月,又致函湖广总督官文,称“萧军遣资三十七万有奇,王军遣资六万三千有奇,皆订四个月交楚。除长沙期票外,金陵期票须十九万余两之多”,请官文将这些代垫款项酌量速解金陵若干,以稍分金陵重担。73




  同治三年(1864年)三月,据曾国藩称所统各军欠饷十六七个月不等。74战后历次军需报销时,曾国藩对欠饷及补发情况均有特别说明,具体细目如下:所欠各军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应发之饷为湘平银四百九十八万七千五百三十七两有奇,钱一万九百三十一千有奇,内除报效银一百三十八万七千三百二两有奇,苏州粮台代放淮扬水师银五万五百十一两有奇,湖北代放湘新后营银六百七十两有奇外,计实补放湘平银三百五十四万九千五十三两有奇,折实库平银三百四十二万四千七百三十五两有奇,补放钱一万九百三十一千有奇”;而“已撤各营,凡在同治三年六月以前欠饷,均已清讫。其自三年七月初一日起至四年五月底止,随调剿捻及留防之营,仍有欠发银五十七万七千六百三十两有奇,钱八千九百十九千有奇,归入下次续案内开报,以清款目”。75可见,曾国藩补发同治三年(1864年)六月以前的欠饷和当年七月至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的欠饷,共计银400万两有奇。因此,笔者认为,曾国藩最终筹集的裁勇经费至少有银400万两。




  三、裁勇引发的未裁之勇哗变及处置




  同治三年(1864年)下半年,曾国藩裁勇3万余,无不全清积欠,只令统领营官缴出截旷银两。曾国荃裁撤首批湘军时,即给这些“甫立大功”的兵勇“即行全发”欠饷,曾国藩亦以为“情顺理当,未尝相非”。对于援剿金陵之湖北萧庆衍部,曾国藩认为同攻金陵,“事难两歧,亦给全饷”,其余“毛、喻、李、韦各军续撤者,只令统领营官缴出截旷一、二、三万或数千不等,其勇丁欠饷仍亦全发”。曾国藩不愿各处疑其“厚于沅军而薄于诸军,不欲歧视以治口实也”,因此一视同仁,概发全饷,且认为“平日积欠愈多,临撤得饷愈巨,各勇必可相谅,帖然无事,不谓乃反以此生事”。76曾国藩所谓的“以此生事”,并非是指裁勇时因欠饷未发或少发而引发的已裁之勇哗变,而是指未裁之勇见已裁之勇皆得全饷而归,担心曾国藩北征剿捻后,所欠饷项不能全部补发,而发生哗变或闹饷,既为要回已欠之饷,也为日后不再被欠饷。




  哗变首先起自鲍超之霆营。湘军克复金陵后,曾国藩奏派鲍超赴江西围剿太平军侍王李世贤、康王汪海洋部。同治三年(1864年)十月,鲍超奏请回籍葬亲,得旨允准。清廷谕令曾国藩派宋国永、娄云庆分带鲍超所部,赴闽剿贼,归左宗棠调遣,饷需由江西巡抚沈葆桢供给。77十二月,因伊犁被围甚急,清廷又调鲍超西援新疆,带宋国永部先由川赴甘;娄云庆部待闽事完结后,继赴鲍超军营。霆营欠饷,由“沈葆桢迅筹清理,俾资行费”78。霆营由此分军,一部赴甘,一部赴闽。同治四年(1865年)四月,霆营所收降众在赴甘途中复叛,行至湖北金口溃散,窜往咸宁劫掠,势甚猖獗。清廷令湖广总督和两湖、江西各省巡抚派兵截剿,并防止援闽霆营被煽惑。但一处生变,各处效尤。总兵李成谋、蒋凝学各军闹于湖北,何绍彩之训字营、欧阳胜美之义字营噪于皖北,唐义训、金国琛、朱品隆等部哗于皖南,韩进春数营7000余人烧营溃变于江西,刘松山之老湘营哗饷逗留于龙潭,刘南云等军势将岌岌,甚至李鸿章苏军亦起而相争。进至福建上杭城外之援闽霆营因粮绝而哗,经统兵官娄云庆安抚,先由江西省局宽筹银米,又发饷银6万两,该营局面不仅得以稳定,而且制伏了韩营闹饷之众。上述兵勇哗饷,只有娄云庆部是因饥生变,其余各军“皆以霆营哗变为得利,或又以金陵遣散全饷为口实”79。





  李成谋之谋、胜左右两营勇丁砍伤弁兵,并邀约马步各营帮同闹饷,被分别正法遣散。蒋凝学借款遣撤了湘左八营。义营欠饷,由安徽巡抚乔松年发2成遣撤,曾国藩处又找足55天之饷。训字营“老勇将倡乱之参将胡得福及勇目六名一并正法,新勇三营留交王镇开胜统带”,曾国藩函嘱安徽布政使何璟补发55天之饷,将同治二年(1863年)十二月欠饷亦于银盐留款内核放80,其余各营令何绍彩率之回鄂。“鄂中认发该营旧欠一半,下短一半,照义营遣撤办法,以二成发给。该勇欲找足五成,……拟再给数千金”81,最终训字营的欠饷由鄂省补发其总额的5成,皖省补发其总额的2成,后又补给0.5成,该营最终被遣撤。




  皖南各军闹饷较重,所受处罚也最重,半年后才处置完结。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皖南朱品隆、唐义训、金国琛等部湘前、强中、义从等营在石埭、休宁、歙县、祁门闹饷。当时,皖南镇总兵唐义训请假归葬,巩秦阶道金国琛也假归省墓,皆不在营中。皖南道张凤翥亲赴营中安抚,“被唐军扣留石垒,窘辱百端,勒书给发八个月字据”。82唐义谟代统唐义训军,任听各营哗噪,殴辱大员。其时曾国藩在北上剿捻途中,尚不知兵勇哗饷。皖南兵勇要求补发的欠饷数,据李鸿章致函何璟称:“朱镇必须七万两,揆帅复函允给四万,尊库两万尚不在内,似可令其将就敷衍。李勉林禀求十万,揆帅允给八万。”83皖南“山内二十四营,即各发三个月已需二十余万”,而朱品隆“又允定石埭四营五个月,则不止此”。84曾国藩得知实情后,先将不能“洁己服众”之“湘前之洪、陶、湖[胡]三总兵撤委,瑞左之王福顺、义从之刘秉琦饬查核办”,一面飞催唐义训、金国琛星速回营,一面“札提安庆牙厘局、淮运司及大通、汉口中关各盐局,合筹银十二万两,以四万解济朱军,匀拨七营,以八万分解唐、金两军”。犹恐各处调拨银“解到稍迟”,又函致李鸿章垫款,“垫出先发”。85又从江北善后局挪借银3万两,盐运司借3万两86,加上江西督销局筹款、沿江厘金拨款等,江西巡抚孙长绂亦“饬饶局将征存税厘悉解山内,仍由西省筹银二万,解祁凑放”87,金陵粮台拨二万88,何璟从安徽藩台“拨二万五千”,浙江巡抚马新贻“借屯溪浙盐引销局四千余金”,又提“徽郡五属茶厘丁地项下,歙、休、祁、黔约十万,婺源约独十万,纷纷罗掘,总计已在四十万以外”。89




  除了赶筹欠饷外,曾国藩又将江、皖各军改交李鸿章接统,并致函李鸿章讨论接统后的各种事项。比如饷项,通过经理沿江及皖南两处厘金,足以支应各军而有余;接统后各军月发满饷,最少也发七八成,“使以前此之绌,归怨下走,后此之丰,归德台端,则可惟命是听”,即将以前欠饷之怨归于曾国藩,后来发丰饷之德归于李鸿章;哗变之勇“遣散之迟早,须由在上者主持,不能因哗迫而遽撤也。”90对于哗饷之湘前四营的处置,曾国藩建议“此次发饷之后,该军如能赶紧移防,安然无事,自可照旧不撤;倘竟号令不行,惟有速将该四营先行裁撤。但因闹饷而撤,断不能全清积欠,只能酌给五成,以示分别”。对于李兴锐各军是裁撤还是调防,曾国藩认为,“调则在徽,如此岂能迁地而为良?撤则必须银两有着,方能陆续分遣。且皖南止此数军,苟非万不得已,断无尽撤樊篱之理”。至于各营因曾国藩北征,担心饷项不能全部补发,曾国藩请何璟晓谕各军,“俾知迟早遣撤,饷悉有着,不致减成搭票。”即承诺不会少发欠饷,也不会搭发银票。91




  经拨银12万两分解石埭、青阳、歙、休、祁门等皖南闹饷诸军,并出示晓谕,朱品隆“在安庆领去银四万七千两、米一千四百石,该营已可无事。休、祁金军亦已安帖。”92唐军因殴辱大员,曾国藩不愿轻易完结,在接到张凤翥相关密禀后十分愤懑。对于如何处置,他回复李鸿章道:




  八个月之饷,仓卒断难办足。即使能办,而大闹之后银钱大批立至,各路湘勇皆当纷纷效尤,后患何可胜言!且如此猖撅,而各营官安然无恙,似上下商同一气。……两个月之限,八个月之数,断难如其所请,决裂亦所不恤。阁下接统之前,业已生事,尽可推诿不管。敝处前批发之十二万金时,尚未闻金、唐两军之变,今亦不复反讦。十二万之外不愿再拨,亦实无可再拨。徽、休大闹,各函禀刻不批发,炼渠密禀亦不速批,且看十日半月之后情形如何。倘竟照金口叛卒之样,亦只好付之数定。若苟且安帖,须待唐、金到后,严行奏参,勒令每营交出二三人审讯正法,其勇夫仍发全饷;如不交出倡首之人,凡欠饷一笔勾销,逼令反叛,通行数省并力防剿,其祸或烈于霆勇,或轻于霆勇,均所不计。先此奉商,半月后再行酌办。93




  曾国藩对别人也表达了不轻易妥协的决心:“徽州唐军索饷最多,逼勒张道,各情节尤为可恶,不能不痛加惩治,再行分别留撤。”94“歙县唐军逼勒张道书券,刻期索八个月满饷,情节较重,不能不痛加惩治也。”95李鸿章对此颇为赞同,在处理同治四年(1865年)闰五月荡口镇苏军哗饷时,就提出“因闹而撤,谁乐不闹,须办为首之人”。96对唐军“勒允具款,无可筹措,即能凑集,他军援例效尤,将何以应,且成何事体”97,因此对索饷“断难从命”,“当议裁撤也”。98在回复曾国藩的信中详述了自己的三点看法:其一,各军“非必真造反也”,不过以此要挟,索“允定之饷,且要挟撤军时不得惩办首事之人”。李鸿章认为,若仅发给欠饷后遣撤而不惩办一人,目前虽可敷衍应急,而事后效仿者必多。对于张凤翥请调江苏东坝防军进驻旌德,李鸿章觉得不必,以免“各军勇夫暗相勾煽”。苏、皖各军统将向未共事,“仍以少远为妥”,但万一“徽军果真变叛,鸿章愿率将弁征剿,亦不怕做恶人,亦不怕勾结矣”。其二,待唐义训到防后,应先议撤该军,次撤金军,或酌发两三月饷以资川费,余俟回湘补发。“如其闹事,则回湘即不补发。如该统领营官不交出首犯,亦不补发。至其著名劣员……先予以参劾褫职,讯明正法字样,足示惩矣。”各营所缺人数,经与祁门粮台李兴锐商酌,无庸募补,有告假者任其告假,临撤时派员会同统领,点验人数,按名给饷,可节省很多费用,拟请迅速核办。而朱品隆所部无纪律,“随后亦须议撤”。俟诸军撤尽,“粤贼当亦去远,皖南可不设防。如贼未远,再调苏军一枝替换”,该苏军听曾国藩调遣。其三,关于皖军后续裁撤费用,拟于江西、湖北口岸盐引每引售价中,预先各提二两、一两,“计八月后可凑二十余万,即储为撤皖军之用,此外皖南丁粮、茶厘均可拨用”。99




  曾国藩同意李鸿章的意见:“徽军给饷遣撤,不办一人,后患方长。拿办首犯,则变速而祸小,否则变迟而祸恐更大”。至于东坝防军进驻旌德,曾国藩认为“殊可不必。只要守住金陵、安庆、南昌,他处且可听其蹂躏。未反之前,不能在在先设防兵”。张凤翥、李勉亭所筹巨款宜严檄制止其“先发”,若欠饷全清后复叛,“则尤不值矣”,打算将张凤翥撤职后解赴省城听候参劾,另委皖南道,改驻芜湖,将唐义谟及张凤翥禀中所指“营官之劣者拿问,而另檄金、唐每营交出刁勇二人”。100后来又强调,祁门粮台两月内已发欠饷30余万,“如再叛乱,殊属不值。”101





  李鸿章完全支持曾国藩的处置办法,即欠饷不可先发,将张凤翥撤职参劾。对于曾国藩担心的徽军叛乱问题,李鸿章再次保证:“金陵、安庆、南昌三处均可驰援,必足保守,请放心。……即叛而声罪共讨,不过徽郡一隅暂受其祸,必不致溃裂大局。”102七月,唐义训、金国琛均已到营,李鸿章一边安慰曾国藩:此二人当能遵照批示妥筹办理,不致激成大变。一边保证:万一他们效仿金口兵勇哗变,“鸿章必以全力赴之”,所部松、勋十六营皆调抵镇江,“皖事急则溯江而上,相机兜截。开、奇十七营由东坝并进,声势自振。”103李鸿章如此一再保证,实为去曾国藩后顾之忧,以便曾国藩全力剿捻。对于皖南道,曾国藩最终决定由吴坤修接署。为确保先处置为首闹事之人,后发欠饷,曾国藩又致函江西督销局、两淮盐运使程桓生,叮嘱“江西之银,如有未解及在途者,请禀商筱山兄即行截留,切弗再解徽、婺。”104




  同治四年(1865年)七月十五日,李兴锐致函李鸿章,告知唐、金两军情况:“老勇先已告假一大帮,沿途安静”;且除了茶厘、地丁、借款外,粮台尚存饷银5万两。李鸿章将该信内容转述曾国藩,认为以粮台现有款项,不足发给遣撤兵勇欠饷,大概还须添补若干,现有湘鄂厘金、江西盐税、上海关税银可供调用,金陵存有湘鄂预厘银11万两,江西盐纲即将开办,将得银10万两,“又提沪关数万,除拟补贴皖南撤勇外,如尊处急需,亦可酌量咨取。”105值此徽军闹饷、岌岌可危之际,李鸿章给予了曾国藩军事和经济上的全力保障,不遗曾国藩后顾之忧。




  金国琛、唐义训回营后,金处撤换营官数员,正法一人,唐处拿办滋事首犯勇丁二人正法,各军尚无他变。告假回籍之勇千余名,空额不补。曾国藩必欲索拿10余人解徐州严讯,方准发饷遣撤。106李鸿章认为,唐义训到营后,“密擒为首者正法,全军股栗,可称能事,似可逐渐遣撤。”107但曾国藩坚持“仍须再拿多人解至安庆,方准发饷遣撤。……即因此生变,亦所不顾”,通知江西巡抚孙长绂加强江西景、饶防备。108在批唐义训禀中,曾国藩一面赞唐义训将为首闹饷之杨富生、冯其隆二人正法枭示,“所办极为明决,可嘉之至!”一面质问“强中前营营官王品高,暗中指使,情最可恶,何以准其乞假?”要求将闹事严重之强左、强中两营查办,他营中还有比此二营闹事更严重即“尚有罪浮于强左、强中两营官者”,也一并押解至曾国藩徐州大营,听候分别审办。至于“同闹之勇丁,断不能仅斩二人,希图了事”,要求“每营查出二三人,解营审讯”。如虑解徐州太远,即解至安庆,由曾国藩派员至安庆迎提,“不准以被胁从闹求免追究为辞。除王品高及杨、冯二勇外,尚须起解十二人”,承诺会“平心研讯,分别轻重,断不全行诛戮。”109至于已回籍之王品高,曾国藩密咨湖南巡抚李瀚章,饬令湘乡县本籍速拿,解营究办。在批金国琛禀中,要求该军亦照唐军之数,至少解送12人来营,“不得以被胁从闹求免追究为词”。瑞左营系首先闹饷,代理营官王福顺,查办札内已指名提究;刘秉衍分禀不公,王玉藻、王俊南军心不洽,赵仁和信用其弟守备赵友交,匿银不发。以上“营官五人、守备赵友交一人,均在必应提解之列,断不准巧为开脱”。此外,“刁健最著之勇丁,再由该道密拿六人解送,以符十二人之数。如能多拿一二人,尤见认真查办。”将人解至安庆省城,由徐州行营派员至安庆迎提。再派一“并无过犯而明白晓事者”前来,以备质证。“解犯则断不可宽,虽激成巨变,不顾也”。110曾国藩在批二人禀中一再强调,若因解犯拿人而生变,亦“不顾也”,处置甚严厉,既因有李鸿章的支持,也因内心极度愤懑,且为后来者戒。





  对两军欠饷,曾国藩态度一样,批示相似:“今日有人犯解到安庆,明日即札饬山内粮台清理该军积欠,悉数遣撤。”“人犯一日不到,一日不准发饷,不特不清积欠,并不准支新饷分文。该军饷项截至闰五月初二殴伤张道之日为止。此案虽半年不了,初二以后概不给饷矣。”并将此次结清欠饷与以前闹饷之营比较,以示优待,“本部堂遣撤各营,均发全饷,惟吴守廷华之新仁、依仁营仅发两个月,何镇绍彩之训字营、欧阳胜美之义字营,仅发四成,以其因闹事而撤也。该军截至闹饷之日为止,全清前此积欠,已较各军为优矣。”111




  曾国藩一面挟军威震慑,一面以欠饷利诱,终于按照自己的方案将徽军闹饷之案处置完毕。至同治四年(1865年)十月,徽防各军,唐义训、金国琛在徽已擒诛弁勇20余人,并解6员至徐州讯办,又在长沙由湖南巡抚李瀚章处治王品高一员,即奏结完案,遣撤尚安稳。112金、唐两军需缴出截旷银,朱品隆“一军哗饷后旋即安帖,将来遣撤时旷项亦不深究耳。”113张凤翥被殴伤致疾,八月初在安庆病故,对此,曾国藩拟俟哗饷案奏结后,照军营立功后病故之例请恤。其周恤银两,曾国藩批令安庆局从优拨给。114皖南湘军闹饷为曾国藩始料未及,虽觉办理尚妥,但仍担心遣撤各勇到籍后生事,询问李瀚章:是否“一律肃静”,希望能给淮军留下参照和教训,“若湘勇散得平安,将来淮勇亦可仿照办理”115;“淮军讲求纪律,爱惜声名,将来不滋事变,大不蹈霆、成(大吉)之覆辙,小不似徽、休之哗闹,是贤昆仲桑梓之光,亦即鄙人之福也。”116吸取了裁湘军时筹发欠饷百般为难的教训,至同治七年(1868年)计划裁淮军时,曾国藩、李鸿章即预筹饷项,使得各项裁军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不再如此被动。




  四、被裁将官之安置




  曾国藩裁撤湘军陆师10万有余,对于勇丁,除哗变闹饷者外,曾国藩皆满发欠饷,以保障其生计,遣散回籍后不致流而为匪,而如何安置闲置将弁,才能既慰其劳又防其变呢?曾国藩的安置办法主要有两个:一是考试得缺;一是将官借补实缺,以大衔借补小缺。




  曾国藩首创收裁撤将官归标学习考试之法。对于遣撤将官的安置,沈葆桢和乔松年先后对朝廷建言献策。沈葆桢建议遣撤“勇丁”按职衔概给银米117;乔松年奏请将遣散“员弁”,或在立功省分,或在原籍省分,准令归标学习,酌补营缺,借资教练。118清廷将这些奏折发给各路统兵大臣、各直省督抚,令按照所陈各节妥议章程,据实具奏。曾国藩于同治六年(1867年)十二月初三日回复道,归标学习人员,断不能概给薪水,又不能全无位置,已于同治四年(1865年)二月酌定考试章程,略仿书院月课之式,分别等第,酌给奖赏。考试内容为:“月试步箭、马箭、鸟枪一次,中者优给薪水,屡创超等者遇缺拔补。每月二十五日先射步箭,以中三矢者为合式,始予考马箭、鸟枪,否则免考。”119而实际上“各员弁等讲求弓马,演习枪炮,一变绿营疲弱之习。现在按期考试将满三年,而因考拨缺之员寥寥无几。所费银两较沈葆桢所奏概给俸银者,不及百分中之一分,颇为安插武员之良法”120。即因缺少人多,能拔超等者不易,屡拔者更不易。为取信于人,免滋事端,曾国藩奏请准许屡创超等之学习人员收标奏留补用。但是当曾国藩咨部请将投标学习之参将陈胜辉等26名各以原官留于两江归江南督标补用时,兵部以该员等并无奏留江南字样,曾国藩所请归于江南督标补用,应由曾国藩等自行奏明。曾国藩即自行上奏,再请将前奏投标学习人员奏留两江补用,并解释原因:




  查同治三年江宁克复,各营陆续遣撤,所有管带将弁,自副将以下有缺可归者,数百人中不过一人;有标可归者,数十人中亦不过一人,一旦遣撤回籍,不但补缺无期,并不能归标学习,其驯良者深惜其置之闲散,其桀黠者更恐其滋生事端。臣权宜定议,如有就近投标者,均即从其所请,咨部注册。既可安插立功之人,亦暗寓储备将才之意。121




  并请“嗣后军营遣散人员续有投标候补者,一面准其收标,一面即行咨部,以凭注册考核”。获得允准。如陈胜辉五次列超等第一,被委署松江城守营游击。122这种收标按月考课之例,后被清廷推广至各省通行。




  同治六年(1867年)三月二十日,曾国藩会同漕运总督张之万奏请以郭金魁补授徐州城守营都司,被兵部拒绝,理由是郭金魁尽先名次在后,应令另拣尽先名次在前之员请补。因军功尽先人员,定例按奉旨日期及名次先后挨次拟补。如名次在前之员,有人地未宜者,历准声明以名次在后之员请补。曾国藩为此声叙道:




  近年以来,各路军营保举之员人数太多,尽先名次先后碍难循例扣计,不得不变通办理。徐州城守营都司员缺,驻扎徐州府城内,现值捻氛尚炽,必须熟谙该处地方情形之员,方克胜任,虽有尽先在前之员,实于是缺人地未宜。123




  并再次请补。同治六年(1867年)五月,兵部拒绝曾国藩所请将督标左营守备员缺以尽先游击韦长清借补,行令另拣合例人员请补,理由是“大衔借补小缺,例无明文”,“并声明嗣后武职员缺,除长江水师及军务省分所出之缺,暂行照例办理外,其余概不准借补。”五月十五日,曾国藩再次奏请:




  军兴以来,各将士从征多年,递加拔擢。其保至提、镇等官者,固属战功卓著,即保至副、参、游等项者,亦皆久历戎行,出死入生。而人数太多,实缺太少,若欲拘定本班,必致终身无补缺之期。人情以难得为贵,以补缺为荣。目前营中遴补一缺,较之保升一阶,其难数倍,其荣亦数倍。盖战事多则列保易,额缺少则选补难,其势然也。大衔借补小缺,实为势所必然,亦属情之至顺。即提、镇大员久已保奏奉旨记名者,臣等常有请简实缺之奏,亦系近时创格。至副将以下等官,数年来变通办理,酌量借补小缺,不独整饬营规,抑且鼓励士气。而裁撤各营将领闲居,即以此为安插之地。将来长江水师中保至提、镇者,仍须借补都、守等缺,陆营亦应一律办理,理应奏明请旨。嗣后武职各官,无论何处员缺,以大衔借补小缺,均准通融办理。124




  五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奉旨:“韦长清着准其借补,余依议,兵部知道。”八月二十六日,曾国藩会同江南提督李朝斌奏请将简放提督田名魁借补太湖营副将,将曾补广西提标后营游击、开缺留江委用之副将衔尽先补用参将奎秀借补吴淞营水师参将、尽先补用参将王步云借补柘林营都司。吴淞营参将系外海水师题补之缺,柘林营都司系陆路题补之缺,而所请借补之员,或大衔借补小缺,或陆路请补水师,与例均有未符,对此曾国藩解释道,“实因人地相需,按照奏定章程通融请补”,并承诺“俟江苏省办理善后事竣,再行给咨赴部引见,恭候钦定。”125但兵部仍以与例未符,行令另拣合例人员请补。至同治七年(1868年)七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再请仍照原议借补。126而早在同治六年(1867年)五月二十日,曾国藩曾会同李朝斌奏请将游击衔两江督标尽先补用都司盛大才,借补靖江营守备一缺,又被兵部拒绝。十一月十五日曾国藩援引韦长清大衔借补小缺之通融借补案,再次奏请并建议由部先给署札,俟军务告竣,再行给咨送部引见。127以上三例均是先遭部驳后曾国藩直接奏请清廷允准,虽未见清廷具体允准日期,但有韦长清前例及允准通融办理之前旨,应获得允准。




  曾国藩所请借补员缺,屡被兵部议驳,皆因其所保人员总有不合部例之处,需要破格。曾国藩认为兵部屡次议驳大衔借补小缺之原因,“一则恐衔缺悬殊,名实不符,或有碍于体制;一则恐千、把微员永无升阶,或屈抑乎人才。”对此,曾国藩不以为然:




  军兴十余年,凡绿营弁兵,略有才力胆识,无不奋迹行间。但有侥幸优保者,断无屈抑未保者,是人才本无沉沦之患;若虑末弁永无升阶,则请暂于此二十年内准以大衔借补小缺,截至同治二十七年为止,以后仍照旧例按班序补,亦即兵部所云此项人员用竣不再借补之意也。至于名实不符、有碍体制之说,查崇阶而退居小缺,在补缺者已觉得不偿失,在奖功者尚恐赏不酬劳,上下虽不满意,究无损于政体。若崇阶而永无补期,则功绩最浅者转得各占实缺,劳苦最久者反致长抱虚荣,是觖望更深,所损更大矣。统计各省军营保至武职三品以上者,不下数万人,将来军事大定,各路撤兵,此项有阶无缺之员,难保不滋事端。128




  曾国藩还称:“若大衔借补小缺,则毫无糜费,虽不能安置多员,而要可略安望缺者之心。”129同治七年(1868年)三月,曾国藩请旨将陆营借补小缺一案,一并饬部核议:“如蒙议准,臣等仍随时察看,或每年将借补者酌补六七成,序补者酌补三四成,总期众志交孚,不虞偏废。”130算是折中妥协。经部臣核复议准,同治七年(1868年)五月初三日,清廷批准了兵部的武职大衔借补小缺章程。131其主要内容为:




  嗣后曾经军务省分,绿营各缺暂准奏请通融借补,提、镇准借至副、参,副将准借至游击,以次递借,不得借至三级以下。其已经借补实缺之员,即以本衔在任候补,不得照借缺品级再行升借他缺。至已经借补一缺,每项不准接续借补,年终开单奏明。借补成数,统计至多不准过五成。如逾此数,仍于次年将序补人员补还。至长江水师各缺,亦应按此次定章以三级为限,统俟十年后再察情形,应否仍复旧例,奏明酌核办理。132




  曾国藩虽一边赞这个部议章程“不背乎古法,极为周妥”,一面申辩根据实际情形还有需要变通办理之处:一是借补官阶。部议不得逾3级。“拟请嗣后各项补缺,提、镇借至副、参、游止,副、参、游借至都、守止,都、守借至千、把止。”为示区别,“千、把补缺向归咨案,现以大衔借补,拟请改归奏案,……其本班拟补千、把者,则仍归咨案办理。”二是借补人数。部议不得超过应补总人数的5成。曾国藩认为:“循例应补之员,较之降格借补之员,才具之优劣迥殊,人数之多寡亦异。即使借补人数十居八九,亦不致令本班之人顿形觖望。拟请嗣后各项补缺借补者,三缺得二。挨补者,三缺得一。借补则分考试、当差两班,择其技艺娴熟、差事勤奋者,按班借补。挨补则分候补、应升两班,核其名次在前,历俸较深者,按班挨补。”三是借补后升转之途。部议只准照本衔候补。曾国藩认为,“有未能限定者,如提、镇借补参、游之后,本班额缺较少,断难冀幸简放。而著有劳绩,亦不能不循例升转。以下递推,本班之难于得缺,情形相同。嗣后借补各官,如遇升转,拟请随时酌量奏明,请旨定夺。仍照部议,以十年为限。十年之后,应否仍复旧制,再行体察情形,奏明酌办”。133以上第一条建议得旨允准,作为“推广借补章程”实施。134曾国藩解释如此“鳃鳃过虑”之原因:“实因三江两湖用兵太久,武职保举大员太多,姑存借补小缺之途,以为安插闲将之地”;而自己奉命调任直隶总督后,“东南江楚等省撤遣将弁惶惶无所依归者,实不乏人。臣不敢以身离两江,遂不谋一安置之法,且处处可以收标者,省省可以考试,技高者固可考补实缺,技劣者亦可稍沾薪粮,庶渐少游荡无归之员,亦足戢嚣凌不靖之气。”曾国藩还呈览江南省考试武职章程4条以为参考:校阅弓箭技艺、分定班次额数、由善后局酌给薪水奖赏、酌量补缺委署以慰将士之心。135清廷吸收了曾国藩的意见,将考试办法推行各省,以为武职人员大衔借补小缺多一途径。




  尽管曾国藩费尽心思,也只能保证一部分人有出路,仍有大量武职人员无法得到妥帖安置。清廷对此影响估计不足,急于从湘淮集团手中拿回两江。捻军甫平,清廷不顾丁日昌、冯桂芬的上奏劝阻,坚持调曾国藩为直隶总督,而以非湘淮集团的马新贻继任。李鸿章说:“每读负乘致寇之语,不禁瞿然!江介伏莽最多,非极威重,不足销无形之隐匿也!”136曾国藩调任直隶总督仅两年,就发生了马新贻被刺事件。时人评论道,“堪督两江任者甚难其人,且有一番大更变,安得即命!湘乡虽卧治,亦胜他贤十倍”137。最终清廷不得不将曾国藩从直隶调回两江,此后两江总督一职一直由湘淮集团占据了40多年,直到清末编练新军为止。




  结语




  金陵克复后,曾国藩即拟分批裁军,既因湘军暮气已深,更为节省饷需,非仅为个人前途身家考虑。尽管清廷有顾虑,但是曾国藩仍然坚持己见,将湘军裁撤殆尽,只留刘松山一军。曾国藩百端筹饷,以保证裁军时欠饷全发,却引起未裁湘军军心动摇,索饷哗变。曾国藩一边筹款补发欠饷,一边严厉处置闹饷之军。为给被裁将官寻找出路,曾国藩通过大衔借补小缺、武员考试等办法为其谋求实缺,又积极在兵部章程中寻求变通办法,但仍然有大量被裁将弁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引起的最大负面影响就是马新贻被刺,此后湘淮集团掌控两江40多年。




  曾国藩对湘军陆师的裁撤与安置,令人深思:一方面,在裁军过程中应注意维护其他未被裁撤营勇之稳定。短时间内裁撤大量军队,需要预筹大笔款项以结清欠饷,而对部分未裁湘军来说,战争导致欠饷,欠饷引发哗变,哗变导致惩戒,惩戒引发不满。如何避免这种恶性循环,需要统帅周密筹划,特别是在全清被裁营勇欠饷时,应适当照顾未裁营勇的心理平衡和诉求。高压手段虽能暂时平息事态,但非长远良法。另一方面,在裁军过程中要妥善安置被裁将弁。战争导致保举虚衔太多,虚衔太多、实缺太少则导致大量被裁将弁无法得到妥善安置,这势必成为影响社会安定之隐患。如何将这种隐患消弭于无形,却是曾国藩个人无法做到的,也是当时的清政府无法做到的。解决战争遗留问题通常要依靠国家治理手段和治理能力,只有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才能社会安定,这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终良法。




  注释




  1《清穆宗实录》卷111,同治三年八月乙亥,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67页。


  2甘溪瘦腰生:《理财十二策》,沈云龙主编、甘韩辑:《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一辑皇朝经世文新增时务、洋务续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259页。


  3现有成果如成晓军:《试论曾国藩在攻陷金陵后主动裁撤湘军的原因》,《江淮学刊》2000年第4期;熊英:《湘军裁撤的经济原因》,《军事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曹恩宇、杨天宏在《欠饷与浊军---贯穿湘军裁撤始末的两个问题》(《中华文化论坛》2014年第11期)中认为欠饷贯穿湘军裁撤始末。本文则认为,曾国藩裁撤湘军陆师时是全清欠饷的,只对哗变兵勇按成给发,以示惩罚。


  4曾国藩:《奉旨分条复陈助剿中原余烬及经营西北之道折》(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174页。下引《曾国藩全集》各册出版信息均同,从略。


  5曾国藩:《洪秀全逆尸验明焚化洪福瑱下落尚待查明李秀成等已凌迟处死抄送供词汇送并粗筹善后事宜折》(同治三年七月初七日),《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327页。


  6曾国藩:《附记日内应办之事》(同治三年七月十三日),《曾国藩全集》第18册,第73页。


  7《清穆宗实录》卷109,同治三年七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02页。


  8(1)曾国藩:《近日各路军情并拟裁撤湘勇一半及曾国荃因病意欲奏请开缺回籍片》(同治三年七月二十日),《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346页。


  9(2)《清穆宗实录》卷110,同治三年七月乙丑,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37页。


  10(3)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闰五月初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80页。


  11(4)曾国藩:《再陈裁撤湘勇及访查洪福瑱下落尚无端倪片》(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348页。


  12(5)《清穆宗实录》卷111,同治三年八月乙亥,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67页。


  13(6)李鸿章:《陈明苏省兵饷片》(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61-562页。下引《李鸿章全集》各册出版信息均同,从略。


  14(7)《清穆宗实录》卷114,同治三年九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530页。


  15(8)曾国藩:《曾国荃因病请开缺回籍调理折》(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427页。


  16(9)曾国藩:《致李鸿章》(同治三年九月初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51页。


  17(10)曾国藩:《复陈士杰》(同治三年九月二十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65页。


  18(11)曾国藩:《复郭嵩焘》(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222页。


  19(1)曾国藩:《金陵遣撤勇丁及近日湖北皖北援剿军情片》(同治三年十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32页。


  20(2)曾国藩:《附粮道段起条陈安置遗撤勇丁折》,《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167页。


  21(3)曾国藩:《奉旨分条复陈助剿中原余烬及经营西北之道折》(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173-175页。


  22(4)《清穆宗实录》卷126,同治四年正月壬寅,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页。


  23(5)曾国藩:《复杨岳斌》(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243页。


  24(6)曾国藩:《复富明阿》(同治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281页。


  25(7)曾国藩:《复乔松年》(同治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342页。


  26(8)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343页。


  27(9)曾国藩:《恭报交卸督篆带兵出省日期折》(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364页。


  28(10)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闰五月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96页;曾国藩:《复程桓生》(同治四年闰五月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507页。


  29(11)曾国藩:《复李瀚章》(同治四年七月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38页。


  30(12)曾国藩:《奉旨复陈近日军情及江督漕督苏抚事宜折》(同治四年九月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503页。


  31(13)曾国藩:《复李鸿裔》(同治四年十月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757页。


  32(14)曾国藩:《加黄锡彤片》(同治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833页。


  33(1)曾国藩:《复李瀚章》(同治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839页。


  34(2)曾国藩:《遵旨筹议刘松山所部老湘营未可撤遣折》(同治八年五月初四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416页。


  35(3)曾国藩:《复乔松年》(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62页。


  36(4)曾国藩:《沈葆桢截留江西牙厘不当仍请由臣照旧经收充饷折》(同治三年三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85页。


  37(5)曾国藩:《奏请停解广东厘金并加广该省学额中额折》(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附录明谕》,《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347、348页。


  38(6)曾国藩:《江粤盐厘请酌实分解诸处济军片》(同治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附录明谕》,《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69、70页。


  39(7)曾国藩:《复郭崑焘》(同治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72页。


  40(8)曾国藩:《复恽世临》(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73页。


  41(1)曾国藩:《迤东道黄冕年老疾剧请准开缺及缓撤东征厘局片》(同治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148页。


  42(2)曾国藩:《裁撤湖南东征局片》(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附录廷寄》,《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389、390页。


  43(3)李瀚章:《奏为遵旨裁撤东征局分别酌留厘金以供协饷事》(同治四年七月初五日),军机处录副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4812-068。


  44(4)曾国藩:《复官文》(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247页。


  45(5)曾国藩:《复杨岳斌》(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242页。


  46(6)李鸿章:《致曾国荃》(同治三年十一月初四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49页。


  47(7)曾国藩:《江鄂皖近日军情及伪听王陈炳文禀帖投诚片》(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351页。


  48(8)曾国藩:《附录廷寄》,《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412页。


  49(9)曾国藩:《与潘曾玮》(同治三年八月初六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84页。


  50(10)曾国藩:《复丁日昌》(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68页。


  51(11)曾国藩:《复刘郇膏》(同治三年八月初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86页。


  52(12)曾国藩:《复丁日昌》(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68页。


  53(13)曾国藩:《致李鸿章》(同治三年九月初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52页。


  54(1)李鸿章:《上曾中堂》(同治三年九月十三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40页。大概官价银一两换算钱一串,即1000文。


  55(2)李鸿章:《复曾沅浦中丞》(同治三年九月初六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38页。


  56(3)曾国藩:《复丁日昌》(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68页。


  57(4)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70页。


  58(5)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55页。


  59(6)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294页。


  60(7)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正月初五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59页。


  61(8)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正月初五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59页。


  62(9)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343页。


  63(10)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343页。


  64(11)曾国藩:《复薛书常》(同治四年三月初一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364页。


  65(12)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三月初五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371页。


  66(13)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三月初四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71页。


  67(14)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三月初九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75页。


  68(15)曾国藩:《加吴棠片》(同治四年二月初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346页。


  69(16)曾国藩:《金陵善后捐输及淮商捐助军饷各员请奖折》(同治七年九月初二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220-221页;曾国藩:《复沈笠湖》(同治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16页。


  70(1)曾国藩:《恭报同治三年下半年淮南征收课厘数目折》(同治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395页。


  71(2)曾国藩:《恭报同治五年上半年淮南征收课厘数目折》(同治六年六月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9册,第471页。


  72(3)曾国藩:《复厉云官》(同治三年十月初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191页。


  73(4)曾国藩:《复官文》(同治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247页。


  74(5)曾国藩:《沈葆桢截留江西牙厘不当仍请由臣照旧经收充饷折》(同治三年三月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7册,第84页。


  75(6)曾国藩:《附陈补发各军欠饷情形片》(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296-297页。


  76(7)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闰五月初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80页。


  77(1)《清穆宗实录》卷118,同治三年十月丙戌;卷119,同治三年十月辛卯、丙申,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619、631、639页。


  78(2)《清穆宗实录》卷124,同治三年十二月壬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27页。


  79(3)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闰五月初四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4页。


  80(4)曾国藩:《复唐训方》(同治四年六月初五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552页。


  81(5)曾国藩:《复乔松年》(同治四年闰五月初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82页


  82(6)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四年闰五月十二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6页。


  83(7)李鸿章:《复何方伯》(同治四年闰五月十一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5页。李勉林即李兴锐。


  84(8)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闰五月初四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4页。


  85(9)曾国藩:《复何璟》(同治四年闰五月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94页。


  86(10)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四年闰五月十二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6页。


  87(1)曾国藩:《复何璟》(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528页。


  88(2)李鸿章:《致曾中堂》(同治四年闰五月初四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4页。


  89(3)曾国藩:《复程桓生》(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00页。


  90(4)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闰五月初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80页。


  91(5)曾国藩:《复何璟》(同治四年闰五月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94-495页。


  92(6)曾国藩:《复何璟》(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528页。


  93(7)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闰五月十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495-496页。


  94(8)曾国藩:《复何璟》(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八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528页。


  95(9)曾国藩:《复乔松年》(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534页。


  96(10)李鸿章:《复陈观察》(同治四年闰五月十七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8页。


  97(1)李鸿章:《复皖南张观察》(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五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9页。


  98(2)李鸿章:《复江西督销局程观察》(同治四年闰五月二十五日夜),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399页。


  99(3)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四年六月十七日午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403页。


  100(4)曾国藩:《加李鸿章片》(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596页。


  101(5)曾国藩:《复李鸿章》(同治四年七月二十八夜),《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51页。


  102(6)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已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406页。


  103(7)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四年七月初九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410页。


  104(8)曾国藩:《复程桓生》(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00页。


  105(1)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已刻),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417页。


  106(2)曾国藩:《复乔松年》(同治四年八月初七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53页。


  107(3)李鸿章:《复曾中堂》(同治四年八月初四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9册,第419页。


  108(4)曾国藩:《复孙长绂》(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87页。


  109(5)曾国藩:《批统领强中等营唐镇义训禀查办倡首闹饷一案》,《曾国藩全集》第13册,第330页。


  110(6)曾国藩:《批统领义从等营金道国琛禀查明营中江湖结会情形》,《曾国藩全集》第13册,第331-332页。


  111(7)曾国藩:《批统领强中等营唐镇义训禀查办倡首闹饷一案》,《曾国藩全集》第13册,第330页。


  112(8)曾国藩:《复孙长绂》(同治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767页。


  113(9)曾国藩:《复李瀚章》(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77页。


  114(1)曾国藩:《复程桓生》(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686页。


  115(2)曾国藩:《复李瀚章》(同治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777页。


  116(3)曾国藩:《加李瀚章片》(同治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8册,第846页。


  117(4)“遣撤之勇,名为勇丁,实多镇将”,见曾国藩:《附粮道段起条陈安置遣撤勇丁折》,《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168页。


  118(5)“员弁”指“管带之员弁”,即统领将官,见曾国藩:《附安徽巡抚乔松年折抄件》,《曾国藩全集》第8册,第237页。


  119(6)同治《续纂江宁府志》卷3《军制》,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影印本,第38页。


  120(7)曾国藩:《投标学习人员陈胜辉等请留两江补用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曾国藩全集》第9册,第598页。


  121(8)曾国藩:《投标学习人员陈胜辉等请留两江补用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三日),《曾国藩全集》第9册,第597页。


  122(1)曾国藩:《附江南省近年考试武职章程》,《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297页。


  123(2)曾国藩:《仍请以郭金魁补授徐州城守营都司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国藩全集》第9册,第395、586页。


  124(3)曾国藩:《韦长清借补督标左营守备片》(同治六年五月十五日),《曾国藩全集》第9册,第431页。


  125(4)曾国藩:《通融办理武职各官大衔借补小缺折》(同治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曾国藩全集》第9册,第519-520页。


  126(5)曾国藩:《副将等缺请仍照原议借补折》(同治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182页。


  127(6)曾国藩:《请以盛大才借补靖江营守备片》(同治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曾国藩全集》第9册,第585页。


  128(1)曾国藩:《武职各官大衔借补小缺请旨饬部核议片》(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87页。


  129(2)曾国藩:《武职各官大衔借补小缺请旨饬部核议片》(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87页。


  130(3)曾国藩:《武职各官大衔借补小缺请旨饬部核议片》(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88页。


  131(4)曾国藩:《副将等缺请仍照原议借补折》(同治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182页。


  132(5)曾国藩:《武职大衔借补小缺章程折》(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293页。


  133(6)曾国藩:《武职大衔借补小缺章程折》(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293-294页。


  134(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69《兵部·职制十二·题补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无页码。


  135(2)曾国藩:《武职大衔借补小缺章程折》(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曾国藩全集》第10册,第293-294页。


  137(4)张剑整理:《莫友芝日记》(同治九年七月廿九日),南京:凤凰出版社,2014年,第280页。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