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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税务筹划的要求(商业管理公司税务筹划)



对于如何判定香港公司的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则有多项判定标准。由于香港实行案例法,因此对香港公司利润来源的判定都会参考以往的法院权威判决,主要依据为以下几点:


1、事实问题: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之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先前或次要的活动: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其判定的重点之一,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这些交易行为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3、作出决策的地点: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4、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也就需要准确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方式,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结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5、海外业务办事处: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被判定为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6、从交易所得的毛利: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可根据该交易所产生毛利的地点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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