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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案例(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临港新片区工作站典型案例


(2021年1月-2021年12月)


案例一 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某精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王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公司劳动报酬案


案例三 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某国际公司涉外财产保全案


案例四 某商业保理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保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周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家具公司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 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某精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关于某建设公司诉精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一审和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精密公司应该支付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款。由于精密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建设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精密公司支付1.46亿元。浦东法院立案执行。


立案后,执行工作站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土地及在建工程张贴拍卖公告,准备启动拍卖程序。拍卖过程中,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均向执行工作站反映,在法院处置涉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产业用地及厂房中,发现买受人的产业可能不符合临港新片区的规划要求,临港新片区对产业用地有统一的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设置了重装备区、半导体芯片区、新能源区、创新药区等区域。有的买受人可能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等行为,对当地的就业及税务无任何贡献,反而使土地杂草丛生并成为垃圾堆场,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影响新片区土地开发和经济发展。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执行工作站在网拍前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职能部门发出征询函,了解拍卖地块用途和开发方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回函对上述拍卖地块设定开竣工日期、产业类型要求、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环保等相关指标进行了说明。执行工作站在拍卖公告中对该地块的相应指标依法进行公示,提请买受人注意上述指标,防止恶意囤地、炒地等行为。


随后,执行工作站出具拍卖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竞买人公司以人民币4.57亿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件也一并执行完毕,累计执行标的约为3.4亿。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浦东法院执行工作站首例与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就土地拍卖征询后成功拍卖的案例。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对新片区土地用途、开发等有详细的规划。执行工作站在执行新片区案件时,需要向管理委员会了解相应情况,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兼顾新片区统一协调开发。在本案执行中,执行工作站主动提醒竞买人,对竞买成功的工业用地及在建工程,区分未动工开发情况,依法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征收和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以及对相关恶意囤地行为的惩戒后果。一方面,可以让优势企业借力临港开发政策,买入土地及工程,实现跨越发展;另一方面,也保障了新片区土地规划的协调性,为新片区建设提供助力。


在本案例的示范作用下,浦东法院执行局与临港管会签订会议备忘录,建立涉临港地区的产业用地及厂房拍卖的征询机制,从而推进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产业用地及厂房的高质量利用,助力临港新片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产业规划用地的司法拍卖工作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工作。




案例二 王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公司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底,王某等五名劳动者因上海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提起劳动仲裁。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底至2021年初分别作出裁决,认定上海某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2021年4月初,五名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21日,执行工作站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法院根据网络查询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冻结金额不能完全支付劳动报酬。


在案件的仲裁和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已经搬离原经营地。执行法官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只能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拒绝主动履行,对法院的通知置若罔闻。


2021年5月27日,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有新办公地点,且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刘某某。2021年7月14日,在上海浦东新区公证处的见证下,执行法官对上海某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发现了上海某公司的各类印章、大量会计凭证及相关文件材料。刘某刘某某夫妇对公司印章的掌控,以及合同文件、会计凭证上皆有刘某作为总经理、刘某某作为副总经理的签名,证明了刘某刘某某夫妇系上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年9月22日,执行法官接到线索称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出现在另一处办公地点。执行法官迅速赶往该地,找到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但刘某某仍表示拒绝履行。之后,浦东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实际控制人被拘留后,被执行人迅速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到法院。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临港新片区成立以来,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实践中,一些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只是进行了登记,但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经营活动仍然是实际控制人在处理,这也为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和搬离原经营地等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法院对该类行为在执行中依法进行制裁。本案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公司经营,便将执行的重点放在了认定和查找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法院对公司经营地进行直接搜查,查找出大量证据,从而确定实际控制人身份,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之后,执行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找到实际控制人下落,并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惩戒了拒不履行义务和躲避执行的行为,保障了临港新片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新片区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建设树立典范。




案例三 上海某食品公司与某国际公司涉外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在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某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上海某食品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保全一批存放在上海洋山深水港码头的28.425吨冷冻牛肉。执行工作站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该批牛肉依法进行查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全申请人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牛肉不宜长期储存,且保管费用过高,申请法院将牛肉进行变卖,保存价款。


2021年2月4日,在受理了变卖申请后,执行工作站的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变卖事项,并前往现场查看牛肉的处置条件。执行法官了解到案件处理有三个难点:一是时间难题。该案系涉外案件,距离案件审理结束还有一段时间,而牛肉有相应保质期,不宜长期保存,且会不断产生保管费用;二是销路难题。受疫情影响,进口食品的销路存在不确定性;三是价格难题。牛年春节临近,进口牛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考虑到司法拍卖程序从启动到完成需要较长时间,不利于该批牛肉的尽快销售,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冷冻牛肉的经营者,承办法官约谈双方当事人,确认对该批牛肉的处理方案。最终双方约定价格进行变卖,并且分别寻找买家,尽快处理牛肉。


2021年2月9日,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变卖方式、价格和平台后,制订并送达了变卖通知。2月18日,司法变卖程序启动,买受人某进口公司以60余万人民币的价格竞买成功。


典型意义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本案中,涉案牛肉在查封后损失仍在继续扩大,保管费用仍在上升,如果损失继续扩大可能会超过货值本身。为最大化降低当事各方的损失风险,本案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当天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仅用了11个工作日即完成了变卖程序并依法解封了该批进口牛肉,最终使案件快速圆满解决。执行工作站对标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一方面坚持依法规范执行,在依法通知、召集双方自愿协商及合议庭确定变卖事项等方面,都体现了规范阳光执行。另一方面坚持平等保护,既依法保护国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动其申请尽快变现;也注重平等保护境外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执结后,当事人向执行工作站发来感谢信,充分肯定了高效执行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出的贡献。腾讯网、搜狐网、新浪网、网易网、澎湃新闻等媒体以《跨年执行将28吨进口牛肉变现,这起首案办得“牛”!》为标题对本案进行了宣传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某商业保理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保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浦东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3,045,879.9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某商业保理公司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工作站向两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浦东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2021年5月1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工作站执行法官前往广东省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房产情况,发现陈某某已于2020年7月3日将名下的东莞市房地产以买卖的形式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备案价格为100万元。发现陈某某转移财产的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通知被执行人陈某某及房产受让人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陈某某仍拒不到庭。房产受让人则表示其原系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因陈某某没有能力偿还欠款,故以房产抵销债务。执行法官立即决定对陈某某的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法院的压力下,被执行人陈某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清偿所有债务,案件执行完毕。鉴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执行工作站决定仅对其进行罚款。随后,被执行人也意识到了转移财产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并对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表达了感谢。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部分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无视法院的传唤和通知,拒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甚至擅自将名下财产转移给他人,构成转移财产和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掌握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对其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行为坚持依法惩处,为保障临港新片区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在后续执行程序中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执行工作站决定从轻处罚,仅对其进行罚款,以示惩戒,也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案例五 周某等申请执行上海某家具公司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临港新片区万祥镇发生一起涉群体性的职工欠薪事件。上海某家具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已停止经营。公司一百五十五名员工对某公司提起了仲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2021年9月14日,浦东法院收到第一件劳动者姚某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法官当即开展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四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然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总金额不足200元。网络查询中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9月23日,执行局工作站与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优先发出欠薪保障函,启动欠薪垫付程序,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2021年9月24日,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某公司位于万祥镇的经营地,查封了其工厂内的机器设备,告知被执行人应妥善保管,并着手准备司法拍卖。之后,劳动者与某公司就机器设备的拍卖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以20万元的起拍价进行司法拍卖。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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