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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洼地(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突然取消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


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所得征收企业的税或征收个人的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核定征收,一种是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指的纳税人成本费用支出的确认存在问题或难度,收入能准确确认,国家就按行业核定所得率,就能计算所得了,就可以征收所得税了


一、 企业所得税核征征收:

(一)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国税函【2009】377号对30号文中的“特定纳税人”进行了明确


(1)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以上规定看得出来,企业所得税事前能争取到核定征收的条件只有第(1)条依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薄的;(2)-(6)条是事后带处罚性的规定(该查账征收但纳税人就没有设账或账达不到查账征收能把税算清楚的情形就按核定征收处理);377号文件是点名不管事前事后都不允许核定征收的行业或情形(必须严格按查账征收来处理)


但在过去,每年1-3月由企业自愿选择征收方式,如果要选择核定征收,在年初3月底前主动向税务申请,为了简化税收工作税务局对小企业基本上都批了;


后来发现,这样会让纳税人纳税意识更淡薄,对应税行为发票的取得更是没了习惯,我们国家是以票控税,从某种角度来说,核定征收对公平税收环境还是有影响的,所以,后来各地对核定征收政策慢慢收紧,到了2019年更紧,到了2021年全国各地基本不批准核定征收方式了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三类非公司制性质的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所得税个税的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是:财税[2000]91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以上规定看得出来,个体也好个独也好合伙企业也罢,(1)-(3)条都是事后带处罚性的规定,没有给事先核定征收开口子


但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税源,以招商引资方式发展当地经济(特别是经济相当对落后的地方),要引进企业入驻肯定会给出优越的条件和优惠政策,最有吸引力的税是税收优惠政策了,最近这5年各地用税收洼地招商引资成为主流,税收洼的的通常做法是让企业入驻当地经济开发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居多,当地给出了入驻企业想要的核定征收,一旦批准了核定征收,不需要做账,不需要进项发票的要求,入驻企业很多成了开票公司,虚开发票也就不是一两家的问题了,这次一些网红主播,吃相太难看了,国家不得不对核定征收的滥用进行严管了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国家没有允许事前核定征收,税收洼地允许核定征收,是对税法规定的一种滥用


个体户经营所得的征收方式,也是一样的,但个体工商户比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又有些特殊,以个人或家庭成立个体户更多是为解决一家人的基本生存问题,所以,全国各地对个体户经营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但现实中个体户又成为虚开发票的重再灾区,近期各地税务机关也采取了不同的堵漏措施,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一个季度开票收入不超过45万元实行核定征收,超过45万元立即取消核定征收调整为查账征收;


附:个独调整为查账征收的最新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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