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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办理土地证范文(申请办理土地证的报告范文)

东莞大朗镇六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十三栋建筑物被法院拍卖,3.286亿元成交。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简称鑫源织造厂)股东认为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不合理,之前村里委托的评估公司评出是30多亿元,而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却只评出3亿多元,相差近10倍评估报告对涉案地块可能变更用途的情况和相关文件均没有提及。


鑫源织造厂在司法拍卖成交约十天后提出执行异议,对此,东莞中院组成合议庭对鑫源织造厂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进办理行审查。经审查,2019年12月30日,东莞中院驳回其提出的异议。东莞中院表示,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律师表示,现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本案执行异议的审理结果将成为同类争议处理的一个范例。


法院在淘宝的司法拍卖挂出来的价格把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的股东们吓了一跳。这跟村里委托的评估公司给出的价格相差近10倍。鑫源织造厂在向东莞中院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指出,评估机构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简称国策公司)没有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搜集估价所需资料,本案中估价对象所在地区规划变更,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这一资料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收集,也可以向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国策公司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关规定,未进行该项资料收集工作,导致上述对估价对象房地产价值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料未能作为评估依据,属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事实报告上,在没有被法院拍卖之前,竹山村委就有意与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共同合作开发这块地。2019年4月,东莞市大朗镇竹山股份经济联合委托广东致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的土地进行评估,该公司给出了 (与)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截然不同的结果,评估总值超过人民币31亿元。


关于执行法院2019年7月26日查询该地块仍登记为工业用地,鑫源织造厂表示,没有异议。但鑫源织造厂认为,执行法院本应在评估前查明该地块登记情况,同时也要查明该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与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情况。其次,即使该地块登记用途仍为工业用途,但因规划用途已变更,其价值已有大幅增长。


鑫源织造厂认为,规划变更导致土地价值上升,这是房地产行业公知的事实。工业用地在被政府规划确定变更为居住用地之后,即使土地证上的用途还土地证没有变更,那只是一个变更流程和补交一定出让金税金等程序而已的事了,而按照目前关于东莞市住房的政府出让土地的最低楼面价是约16000元/平方米,该地块170亩约113390平方米,容积率按东莞市居住类最低2.5来计算(一般情况高些都可去到3.5),该地块最低市场价都值45亿元。


东莞自然资源局


对于两个评估公司给同一资产给出相差近10倍的估价的问题。东莞自然资源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发》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范围》第2条估价原则,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以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根据合法原则,应以不动产实际情况为依据进行权益评估。


对于规划用途已变更,涉案土地是否可以变更为居住用地的问题。东莞自然资源局解释,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以划拨或出让土土地证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除外),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并根据相关地价评估规程对原受让方给予相应补偿”的规定,涉案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变更为居住用地。


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范文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行业人士


对于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拍卖报告的问题,对照《房地范文产估价规范》相关规定,行业人士黄先生指出,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应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利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2013年8月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发的《关于东莞市大朗镇高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后告示(东规告[2013]328号)》中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房地产所在地块的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虽然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房地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的用途均为工业,但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可根据相关的规划用途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符合上述改变用途前提或重新开发前提。与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策评字DG[2018]090011SF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房公司地产可能变更用途的情况和相关文件均没有提及,对于如何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也没有具体的描述。因此该报告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报告并没有对相关估价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也没有对选用的方法取舍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特别是对没有采取市场法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黄先生还指出,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报告对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房地产可能变更用途的情况和相关文件均没有提及。因此该报告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公司

律师


对于此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鲜华律师表示,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评估公司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其评估结论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但是,在评估程序中如何衡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被处置财产买受人等各方利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当事人如何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主要审查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资质,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本案中两个评估公司对同一标的物评估结论差别巨大,被执行人就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本案执行异议的审理结果将成为同类争议处理的一个范例,值得关注。


东莞中院


2019年12月24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就此案致电东莞中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东莞中院已根据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审查,2019年12月30日,东莞中院驳回了大朗鑫源织造厂的异议。认为鑫源织造厂对案涉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表示,如不服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该负责人还表示,选择评估公司的程序合法合理,评估公司是由双方委托代理人现场参与摇珠确定,并有纪检工申请作人员现场监督;广东致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31亿的评估报告是按照住宅用地性质进行评估的,而目前涉案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被的执行人对变更土地性质的政策理解有误,按照现有政策,被执行人无法自行申请变更为住宅用地性质。评估只是一个拍卖前置程序,并不影响最后在淘宝上的公开拍卖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如果被执行人对拍卖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复议程序予以救济。


2019年12月3日,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就给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发出了执行异议案件受理通办理知书,通知书上显示,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决定立案审查。东莞中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查,要求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补充相关材料。


2019年12月19日下午3点,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举行公开听证。在庭上,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向法院举证,评估公司评估程序违法,首先是未按规定程序收集估价所需资料违法。其次则是选用估价方法程序违法。《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于估价对象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的处理错误。东莞市大朗鑫源织造厂认为,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评估方式违反估价原则,估价结果严重不实,报告形式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准许重新评估。同时,依据该报告进行的拍卖不具有合法性,拍卖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执行人则认申请为,评估合理合法。因为登记信息显示,拍卖地块仍为工业用途,土地权利人从未对涉案的土地进行变更。依据相关条例,土地使用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面积和年期的,必须经过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需要重新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


对于权利人有无申请办理涉案土地的规划变更手续,鑫源织造厂事后解释,没有申请办理该土地的规划变更手续,因为当时该土地抵押在银行那里,该土地的所有产权证原件都存放在银行,导致无法办理变更。


他山之石


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大部分案件都是采用委托评估的方报告式进行估价。2018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2018年9月13日,崇州法院首次通过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了一处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的商业用房的起拍价。崇州法院原本通过大数据网络询价,初步确定该房屋起拍价为110万,但被执行人认为估价过低,不同意按此价卖出,后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通过协商议价,最终确定了120万的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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