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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账转私账4个小时可以撤回吗(公账转私账24小时到账可以撤回吗)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叫松建的人,以一个叫红建的人的名义签订撤回了一份受让土地的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红建陆续支付了大部分地款,但后面可能过户费用高、过户账困难等多种原因没有过户,红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就是对方构成了根本违约。这个案件的撤回奇葩之处就是卖地一方也认为对方违约了,因为对方延迟支付地款了,但法院认为,卖地一方没有及时提出。这个合同的亮点非常多,包含了各种法律知识,包括代理人制度、私帐公用导致公司业务混同产生连带责任、根本违约形成解除权等等。


一、案件概述


2021年2月3日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枣之礼实业有限公司可以(以下简称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因与被申请人郜红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私账019)豫民终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申请再审称,


原审法院未将郜松建列为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2014年11月20日,郜松建冒充郜红建名义与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签订案涉《协议》。


该《协议》的实际签订主体为郜松建。


从转款凭证看,郜松建实际履行了该《协议》。


郜红建既不是《协议》的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协议》。吗


《协议》上郜红建的公账转名字是郜松建所写。


郜红建既未在《协议》上签名24小时,也未参与《协议》内容的商讨和拟定,与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之间不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意。


郜红建存在违约事实,且案涉《协议》已经履行绝大部分,原判决解除《协议》,系适用法律错误。


枣之礼公司已经收取郜红建4895万元。


案涉《协议》的总标的额为5600万元,已经履行绝大部分。即使郜红建为适格当事人,郜红建存在数次逾期支付应付款项的违约行为。


案涉土地到未办证以及未过户的原因是郜红建认为后期办证及过户的费用过高,其无力负担,责任不在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


原判决认定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隐瞒事实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


案涉土地被查封和4个征用拆迁的问题已经解决,不影响交付和过户。


原审法院以没有办理过户为由,认定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根本违约,与事实不符。


案涉《协议》完全可以继续履行。


郜红建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案涉《协议》已经履行绝大部分,在合同目的基本可实现的情况下,原判决解除《协议》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原判决认定史中兴、张一的财产与枣之礼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二人应对枣之礼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判决认定枣之礼公司无其他财产足以保障退还收取的土地转让款,与事实不符。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史中兴、张一收取款项是为了逃避债务,以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原审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原审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郜红建起诉请求标的额为55775604.58元,后又变更为5284.7万元。


但一审法院却查封了枣之礼公司价值近60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张一名下的其他财产。


郜红建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枣之礼公司、张一至今没有收到一审法院的财产保全材料。


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现场勘验申请书,但二审法院既没有吗勘验,也未予以答复。


5.原判决不符合国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二、法院观点


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的公账转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关于原判决未将郜松建列为当事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案涉《协议》是以郜红建的名义签订的。


原审中,郜松建出具证言证明其代郜红建就案涉《协议》进行了相关洽谈。


郜红建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原审法院认定郜红建是案涉《协议》的当事人,并无不当。


郜松建不是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


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关于原审法院未将郜松建列为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判决解除案涉《协议》是否适当的问题。


案涉《协议》约定,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应在郜红建支付第二次转让价款2700万元后,协助办理案涉房产过户事宜。


合同履行过程中,郜红建虽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但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并未据此提出异议或拒绝收款。


相反,至2017年初,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共计收取郜红建土地转让款498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枣之礼公司一方为郜红建办理案涉房产过户手续的条件早已经成就,但枣之礼公司一方至今仍未办理。


而且,案涉土地于2016年12月6日被河南省新郑4个市人民法院查封。


2016年9月30日,枣之礼公司被政府拆迁征用部小时分房屋及土地。


本案一审诉讼时,案涉土地因另案诉讼被人民法院查封。枣之礼公私账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向郜红建告知上述事实,也未举证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其24小时通知郜红建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而且小时从相关的微信记录内容来看,双方在2017年6月26日就已协商解除案涉《协议》。


综合以上事实,原判决解除案涉《协议》,并无不当。


枣之礼公司、张一、史中兴关于原判决解除案涉《协议》,系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史中兴、张一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从《协议》签订情况看,史中兴、张一与枣之礼公司共同与郜红建签订了案涉《协议》。


从《协议》履行情况看,案涉土地转让款大部分转入史中兴、张一个人银行账户。原判决认定史中兴、张一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枣之礼公司、史中兴、张一在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原审法院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


驳回河南省枣之礼实业有限公司、史中兴、张一的再审申请。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无权代理"。《中华人民到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账终止后,仍然


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可以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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