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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率)

全国首份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监管文件近日出炉。


10月25日,江西省金融办公布了《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明确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对银监会划定的地方AMC准入门槛进行了细化,包括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文件规定,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2012年,银监会下发被称为“6号文”的《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各省级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一家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只有AMC才可参与10户以上不良资产批量处置,且不得对外转让。


不过在2016年,银监会又下发“1738号文”(即《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对地方AMC的设立有所松绑,除了允许省级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还允许地方AMC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且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另外,《试行办法》还首次提出,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在这之前,地方AMC并没有资本充足率约束,而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四大国有AMC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的监管要求。因此有观察人士认为,这样直接参照四大AMC使用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指标,是否适用地方AMC的具体情况也存在一定的疑问。此外,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其他省份也跟进出台类似指标,成熟运营的地方AMC或将迎来一波增资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9月,我国地方AMC总共有58家,另有15家正在筹建中。其中,广州、福建等六省份已经成立3家(或以上)地方AMC,同时,多省市开始筹备辖内第二家地方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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