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税收完税证明字轨是什么意思(完税证明的字轨号如何取得)

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増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増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 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増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哭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诈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人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増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増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 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増值税发票时,应在増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


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 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人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増值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拭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 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较 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_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 或应税劳务、脤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_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 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人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


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7.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 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三)增值稅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T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 税人有下列If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 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赴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增值 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① 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②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③ 未将认证相符的増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④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増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増值税专 用发票和1C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