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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会议费管理办法(企业会议费用管理制度)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5〕48号)

闽保监罚〔2015〕48号


当 事 人:伍俊


身份证号:3402111978071xxxxx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三明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伍俊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伍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民生人寿三明中支2013年至2014年列支不实的会议费。伍俊作为该公司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民生人寿三明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违法金额较小,情节较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伍俊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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