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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供近两年工资记录。错!最长可达30年

劳动争议过程中,关于工资发放情况,根据举证倒置的原则,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发放记录,若企业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此不利后果为: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可以推定公司最近两年拖欠工资未发,或者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用等。劳动者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工资发放记录的依据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题外话说一下,这个《暂行规定》是1995年颁发实施的,已经20多年了,“正式规定”仍在争议中难产。

近期,在处理研究案件中,发现并非是“提供两年工资发放记录”这么简单。企业的工资发放属于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财务部门应当遵循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经查询这方面的规定,发现1998年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会[1998]32号) 早已规定,记账凭证和明细账的保存年限为15年。2016年1月1日最新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中又升格规定,记账凭证和明细账的保存年限为30年。由此,根据财会方面的法律规定,企业应依法保存着15年以上的工资发放记录。但,因为最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2016年实施的,距今3年,与1998年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衔接,15 3=18,企业现在应当依法保存着18年的记账凭证和明细账,也就是18年的工资发放记录。

那么劳动争议中,到底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是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呢?笔者认为,《暂行规定》是1995年实施的,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分别是1998年和2016年实施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笔者认为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更为合理。

在举证倒置的原则下,既然企业依法应当保存着18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者就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当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达到15年,也就是到2031年,劳动者便可以要求企业提供30年的工资发放记录。此情形下,财务不正规的企业,其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也是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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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大成崔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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