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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这十条需要废止或者澄清的增值税政策,你真的清楚吗?

1、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原因:违背增值税上征下扣的基本原理。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

原因:略。

3、ETC充值卡充值时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总局领导在线访谈)

原因:实际消费后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发票,导致出现现金缴费可以抵,ETC充值卡却不能抵的怪现象。

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

原因:违背「购进扣税法」的基本原理,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5、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原因:不符合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实际,餐饮业、娱乐业已经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新时代需要新政策。

6、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原因: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到底是能抵还是不能抵,来句痛快话。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第十三条)

原因:会员费包括哪些内容?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四)款)。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

原因:这三条是相互冲突的。

9、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八条)

10、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八条)

原因:间隔时间太长,不利于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精神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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