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等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此外,《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调度、不定期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监管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
据悉,《专项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