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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44879Q;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身份证号:35020319******1021):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3年取得滁州***皮业有限公司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32140,发票号码:01395104-01395123, 开票日期2013年10月24日,发票金额1965812.04元,发票税额334187.96元,价税合计2300000元。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发票系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在所属期2013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认证抵扣增值税款334187.96元,少缴2013年10月增值税334187.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09.40元,教育费附加10025.64元,地方教育附加6683.76元。


2、企业所得税:


上述发票系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分别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1965812.04元,应相应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65812.04元,本次检查查补的2013年增值税附加税费33418.80予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核实你公司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32259.2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08064.81元, 已纳24966.5元,少缴483098.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1倍的罚款:增值税罚款334187.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6709.4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483098.31元,合计罚款833995.67元。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9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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