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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要么购进不做抵扣,要么做进项税转出!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解析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解析】非正常损失,指因(1)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2)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3.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解析】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经批准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4.非正常损失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析】非正常损失指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析】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共5项)

【解析1】一般情况下,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上述四项服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入上述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2】贷款服务中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抵扣借款利息,从根本上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征税,但现有条件下,难度很大,一方面涉及对居民存款利息收入征税,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也与当下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现状不符。

【解析3】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可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是考虑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因而用个人消费来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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