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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洋国家税务局(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的规定,现将各税种、基金、费申报缴纳期限、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顺延安排明确如下。


二月份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月份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财务会计报告(季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七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四)财务会计报告(季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十月份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四)财务会计报告(季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十二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征管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的申报期限,由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以上申报期限的顺延规则如遇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以调整后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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