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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石排工商局网站(东莞58同城)


案例一


老人7万元买医疗器械退款难


2017年11月21日,张女士在东莞市石排镇某医疗器械经营部购买医疗器械“频谱屋”一台,一次性全额支付了7万元。当时商家宣传,使用该器械能缓解糖尿病、“三高”,促进心脏健康等等。但张女士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心脏疾病不仅未见缓解,反而严重了。于是她认为商家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况,强烈要求全额退款。


按张女士说法,商家宣称可以“治好心脏病”,而商家对此矢口否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对其产品进行了欺骗性误导宣传。由于口头承诺,在商家否认且消费者又无充足证据举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商家的欺工商局诈行为。


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消费者承担合理损失,扣除外包装费800元、运输费500元,共计1300元,商家退回余额合计68700元。


消工商局委会点评:健康养生是老年人最活跃的消费领域,却容易被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认知能力弱、怜悯心强等特点,采取虚假宣传、免费体验、派发赠品等手段设置消费陷阱,骗取老年人钱财,延误病情。


律师点评:由于都是口头承诺,难于举证。但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证人证言、商家的宣传资料等资料进行举证,如果一旦认定商家构成虚假宣传,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三倍赔偿。


律师建议,子女还是应当多关注一些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通过交流沟通了解老年人的消费、投资意向,多交流一些积极的社会常识,从而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


家政服务失当消费者可索偿


消费者郑女士于2017年9月初通过东莞市塘厦某家政服务部聘请一名住家保姆照看婴儿。2017年10月14日,郑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婴儿右脚脚背出现红色压痕机小脚趾头出现紫黑肿胀的情况,向中介公司反映。中介公司不予理会并表示拒绝退款赔偿,遂向消委会投诉。


经调查,开始该家政服务部一直不配合东莞市消委会塘厦分会调查调解,消委会开出《约谈经营者函》告知服务部并签收,但直至约定约谈时间无相关人员出席。随后,消委会工作人58员前往服务部现场展开调查,服务部态度才稍有好转。


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尽管郑女儿无充分证据证明婴儿脚趾肿胀因保姆服务失当导致的,但婴儿受伤确实在保姆服务期间发生的,理应对服务失当承担过错责任。经调解,服务部同意给消费者作退款并赔偿部分医药费处理。


消委会点评:在此案例中,消费者郑女士在聘请住家保姆后发现与面试时差别较大,后来因保姆过失导致婴儿受伤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预付款应予退回。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对服务细节等进行了解,确定是否适合自己要求,对商家的重要承诺应予文字约定,保存维权证据。


律师点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一样都是消费,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和保护。


本案中,郑女士从家政公司处购买服务,依法当东莞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婴儿受伤是保姆造成,但确实是在保姆照顾期间发生,保姆工作存在失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当对商品和服务有一定的了解,尽可能了解保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技能等。找保姆最好与正规的中介公司签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对保姆的要求、雇佣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这样,即便发生纠纷,也能防止对方推脱责任,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免费抽奖有猫腻暗藏强制消费应拒绝


2017年11月02日,杨女士东莞于在虎门镇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一部智能手机,价值2899元。消费者反映商家让她扫描二维码评最美员工,后来再让她抽奖并承诺赠送手机,但事后实际要求杨女士付费购买该手机,否则拒绝让其离开。


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骗和强制消费,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经东莞市消委会虎门分会调解,被投诉方已退款给杨女士,达成和解。


消委会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明确赋予了消费者消费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交交易权,市民如遇到欺骗消费者或强制消费的情况,应当现场拒绝消费,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或向消委会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强制交易。消费者如遇到强制消费的情况,应当场拒绝消费并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消委会等机构请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健身办会员被拒绝退款应积极维权


2016年11月2日和4日,东莞市消委会大岭山分会分别接到蒋女士和刘女士投诉,反映东莞市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存在拒绝退款的情况。上述消费者表示,当时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的时候,并没有明确告知在未享受服务的情况下不能退款,并且在签订的协议上也没有显著标明不能退款的事由。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时与消费者签订《入会申请表》、《入会准则》等协议,其中《入会守则》的第7条规定“会员卡一经售出不得转让、退费及停卡”,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退款。


大岭山分会指出该条款涉嫌存在排除消费者石排权利的霸王行为,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不能以此拒绝退款,但该公司仍不思悔改,拒不退款。东莞市消委会将该线索移交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工商局以当事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对该公司作出处罚12000元的决定。


消委会点评:近年来,健身、美容等行业普遍采用预付款的消费方式,虽然看起来预先支付一笔款项后单次消费价格会很划算,但是有些消费者只着眼于“单价”而没有合理规划自己未来的消费计划,也没有仔细看清楚与商家签订的有关消费协议,导致因各种原因需要退款的时候却无法退款,有的更遭遇商家“倒闭”而追诉无门。


消委会提醒消同城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消费时,一是选择实力、口碑较好的商家;二是不要购买消费周期太长的产品;三是看清相关协议条款,尤其有限制权利、免责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认为显失公平的,应予以拒绝;不要盲目消费,以免陷入消费陷阱。


律师点评:网站本案中,入会守则中关于未消费完的金额不予退还的条款,涉嫌因为没有采取明显的提示而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商家应当返还未消费的金额。


如果商家拒绝退换,消费者可以向消委会和工商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甚至是采取民事诉讼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款服务时要注意综合自己的经济能力、消费能力和消费周期、商家信誉等因素,不要一味的贪图利益,防止陷入消费陷阱。


案例五


13岁孩子买千元智能石排手机惹争执


2017年5月11日,谭女士向东莞市消委会樟木头分会反映她13周岁的儿子余某于4月底在没有监护人的陪同下在某营业厅购买了一部1299元的智能手机。


谭女士认为经营者向她儿子提供与年龄不符的商品销售服务,要求经营者对手机进行退货退款处理,其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其儿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营者应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该公司则表示购买人已是满13周岁的消费者,对东莞的经济而言,一部一千多元的手机已不算贵重物品,该消费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购机时该消费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卡开户,已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及《未成年人入网所需提交资料的标准》规定进行了拍照留存比对稽核。按当前经济水平,难以认定13周岁年龄和智力与1000多元手机消费行为是否相适应,难以支持退货处理。


但该公司承诺手机该手机的售后问题将严格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消委会点评:生活在经济发展程度紧次于广深的东莞市,13周岁的案主是否可以认为其已理解购买一千多元手机的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呢?但根据《合同城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网站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谭女士作为案主的法定代理人,其否认案主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否认可有效存在争议。


消委会建议家长平时要加强与孩子沟通,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防止因娱乐休闲和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以及保护孩子的权益。


律师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幼龄儿童认知能力的不断增强,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8的年龄8周岁,也是适用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作出的调整。


律师建议对于小孩消费,主要还是要加强家庭成员沟通和监督,防止小孩乱消费、高消费。


【采写】龚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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