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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使用税税率规定(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同步施行。


《决定》明确,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为税法规定税率幅度内的最低税率。由于《契税法》的立法思路是税制平移,并考虑现阶段国家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并与我省周边省(区、市)的税负保持一致。同时,《决定》未使用《契税法》关于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的授权,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为以后的政策调整留有空间。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减免办法方面,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基本延续了现行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减免办法方面,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此项政策可降低因灾受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助于减少损失,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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