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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认定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如何判定恶意转移财产)

如何界定恶意转移财产?


(渭南律师张玉鹏,张刚义务宣传)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3、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转移财产。

































一、如何界定恶意转移财产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二、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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