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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法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额度的法律规定)

近日,金昌中院民二庭审结一起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当事人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裁判要旨


法官释法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因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审理该类地方金融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时,不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利率的上限直接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文字: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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