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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广东省差旅费补充管理办法2016)


8月下旬,省财政厅开展了省级公务支出管理业务培训,将新出台的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政策作为其中的重要一课进行全面解读。


差旅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午晚三餐分别按照20元、40元、40元交纳


《通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如无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可选择自行解决用餐。


据省财政厅介绍,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100元每人每天的标准,早午晚三餐应分别按照20元、40元、40元交纳费用。


市内交通费:无收费标准的每半天交40元,每日最高交80元


《通知》提出,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省财政厅介绍,按现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标准,每人每日最高交纳80元,每半天交纳40元。


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明确,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省财政厅对此作出解释,因出差人员已领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上述凭证不作为报销依据,个人保存备查,既强化个人责任,又解决财务人员审核难、报销手续繁琐的问题,避免既领取相关补助又再报销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及时出具收款凭证


《通知》提出,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省财政厅解释,上述规定解决了此前接待单位不愿收、不敢收及凭证出具和账务处理不明晰、不规范的问题。在具体操作上,可按照《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有关要求,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车辆运行支出等接待相关支出。


各地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操作规定


《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同时,为统一规范要求,《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据省财政厅介绍,《通知》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要求,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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