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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电子发票查询平台(奥克斯防伪码查询)



同时,当事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在说明书指向的能源效率标识二维码链接(http://elm.bbqk.com/index.html?a=mb530)网页上载明了前述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并在生产领域和家电卖场、专卖店以及电商平台等流通领域对涉及当事人14个型号的空调分别进行随机抽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机和2019年4月3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内机组合的电子KFR-35GW/ZC 2型号空调,检测结果为制冷消耗功率113码8.3W、能效比3.21W/W,能效等级3级,与其能源效率标识上的信息不符。


2019年6月10日,格力电器在官方微博公开发布的《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的举报信》列出了包括KFR-35GW/ZC 2在内的8个不合格的奥克斯空调型号。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显示,对奥克斯KFR-35GW/ZC 2型号的空调进行检测发现,其能效比3.21W/W,能效等级3级,与其能效标识上的信息不符,认定存在虚假宣传。


科技日报总结了格力举报奥克斯虚标能效始末。2019年6月10日防伪,格力电器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不合格空调产品。2019年6月10日,奥克斯称格力电器举报漏洞百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201奥克9年6月11日,格力举行小范围媒体交流会,详细的介绍了举报奥克斯的原因,同时对奥克斯“举报不实,已经报案”的说法做出回应。2019年6月11日,针对格力举报奥克斯空调效能问题,奥克斯提出三大质疑点。奥斯克认为,从民族制造业层面考虑,格力发起进攻时机不当。2019年6月12日,针对格力举报奥克斯事件,奥克斯发布声明称,已提请市场监管总局委派权威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2019年8月28日,格力电器对实名举报奥克斯空调一事回应称,“我们对奥克斯的举报很有价值,要打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2019年8月30日,奥克斯家电事业部总裁冷泠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封《致董明珠女士的公开信》,文中称:“您选择‘举报’的方式,与我们竞争。而现在,我们选择截然不同的方式,陈述事实,表达观点。所以我们将在下周一(9月2日),主动向您提供格力空调能效不合格的拆解视频,以便帮助您修正这些错误。”2019年8月30日,晚间格力电器法务部门负责人回信称,对于不合格产品,任何人、任何企业都有权利随时监督举报,奥克斯若发现格力空调有能效不合格情况,及时查询举报才是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如此,格力电器欢迎全社会所有消费者所有同行对格力空调质量进行监督。


2020年4月10日,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发票事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十万元。


奥克码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03年6月24日,奥克斯电气前身宁波奥克斯电气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9月29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2家上市查询公司(三星医疗601567、奥克斯国际02080)。


据公开资料显示,此次查出存在能源效率标识问题的型号为KFR-35GW/ZC 2的空调在网络商城上标识为定频壁挂式空调,为二级能效,能效比3.5,制冷量3550W,制热量3950W,空调匹数为1.5P。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


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奥克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电子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为原文: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市监处〔2020〕20号


当事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3665X6


法定代表人:冷泠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 1166 号


2019年6月28日,本局收到上级局转办的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个型号空调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当天本局决定予以立案。2019年8月15日,对上级局转办的涉及当事人另外6个型号空调的举报件予以并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奥克斯品牌系列空调,按国家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相关规定,在空调上加施经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的能源效率标识。其中型号为KFR-35GW/ZC 2的空调,能源效率标识上标注制冷量3550W、输入功率989W、能效比3.59W/W,能效等级2级。同时,当事人在说明书指向的能源效率标识二克斯维码链接(http://elm.bbqk.com/index.html?a=mb530)网页上载明了前述能源效率标识信息。本局经调查,并在生产领域和家电卖场、专卖店以及电商平台等流通领域对涉及当事人14个型号的空调分别进行随机抽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其中2018年11月20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机和2019年4月3日生产的出厂编码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内机组合的KFR-35GW/ZC 2型号空调,检测结果为制冷消耗功率1138.3W、能效比3.21W/W,能效等级3级,与其能源效率标识上的信息不符。


上述事实,主要平台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材料以及附属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检验报告、公证文书以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证明案件来源和本局对举报材料进行核实的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克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对当事人现场笔录、抽样记录等。证明平台本局对生产领域的奥克斯空调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五、对销售奥克斯空调的实体店、网店等有关经销商的现场笔录、抽样记录等。证明本局对流通领域的奥克斯空调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见证人员身份证明若干。证明本局实施抽样时全程由公证、见证人员参与。


证据七、通过物流网站打印物流信息若干。证明抽样样品和检验报告物流情况。


证据八、样品确认单、样品确认过程照片若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对送达至检验机构的样品现场确认的事实。


证据九、《检验报告》,以及检验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出厂编码为114841001811201629的室外机和出厂编码为017134001904031924的室内机组合的KFR-35GW/ZC 2型号空调,其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实测值不符。


证据十、《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发票、《关于奥克斯空调产品的复检申请》。证明本局对相关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


证据十一、对当事人受托人的询问笔录、相关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若干、执法照片若干。证明当事人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十二、产品说明书、能源效率标识二维码图片、能效标识网页打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供的能效备案证明等资料若干。证明 KFR-35GW/ZC 2型号空调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情况。


证据十四、当事人提供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往来票据等资料。证明经销商所售 KFR-35GW/ZC 2 型号空调由当事人生产。


2020年3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甬市监听告〔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空调是一种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生产者应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当事人为了推销其空调产品,突出其节能省电的特点,在能源效率标识上标注与实际不符的输入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级等能效指标信息,并在说明书指向的能源效率标识二维码链接网页上进行展示,夸大了节能性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改正;2.处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代缴点;户名:代解市级罚没收入(单位代码:045001;项目代码:05010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防伪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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