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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城建税及附加税税率)


事情大体是这样的,二月份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下游销售商无法复工复产,自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得这家企业可取得的进项发票严重不足,但是企业已完成的教育费销项收入税率较多,当月应交增值税数额高达三百余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也以超过三十余万元。


后续由于疫情得到控制,下游销售商积极复工复产,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到位,企业在五月份又形成了较大的增值税留抵税附加额,于是在补缴二月份的税款时,企业根据进项留抵税额冲减欠缴税额的政策,相关增值税不再缴纳,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却不能解决,企业仍需要全额缴纳二月的三附加十多万元税款。


企业由此对城建税及教育费税附加产生了异议,认为下游经销商不能开具及时发票,是受疫情影响,也是为了遵守国家有关病毒防控的的政策,这种不可抗力通过增值税的链条对上游企业造广东成的损失,是整个社会各行各业的隐性成本,税务部门在审批延缓缴纳时,也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如果当初知道城建税和附加的问题,企业无论如何也要向下游催票。


我很理解企业的诉求,但是在目前的税收法律及政策体系下,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确实不允许在进项留抵冲减欠税时及一并冲减,所以企业只能缴纳这部分税款。


针对这种不合理,如何才能帮助企业解决呢?再出一个政策允许冲减嘛,似乎也不太好操作,那么能否一次到位,取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附加税加呢?个人认为,是时候取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了。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税制,淡化各税种的功能性作用


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依然多达十几种,在落实税收法定的进程中,需要通过合并或者取消部分税种来实现对税制的改革,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为例,取消城建税及附加也是一种应有的选择,毕竟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名义征收的税费,是否还在用于城市建设维护或者专项用于教育,无人关注也无人知附加税晓。


二、取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作为增值税税税率下调的补充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增值税税率降低以及并档,成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基本方式,但实际上由于链条税的性质,从理论上说增值税税率的下城建调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多少利处,再加上各企业在交易链条上的强势与及否,增值税税率调整也容易造成争议,将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予以取消,可实质上取得与降低税率一个点相当的作用。


三、简化征管,既方便税务部门又方便纳税人


在实务中,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的补充,虽然能够基本实现一表申报,但由于涉及各类特殊业务,比如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等政策,使得税务机关管起来费劲,纳税人计算申报也不易,因此从教育费便利征管角度来说,完全可以考虑取消。


总之,取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不知道为什么到现在也没有专家提建议,或许这种小税种不入法眼吧。


如今我斗胆呼吁,以后要真是取消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希望我可以吹牛批,说自己参与立法,是推动取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城建一人,就问你们服不服,再以广东此为名头到处讲讲税法的故事,就问你们买税率不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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