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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几份(审计报告几种意见的区分)

一、基本案情








(二)汪某签字出具的12份“无保留意见”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内容为空白、审计程序缺失或严重缺失、报告数据与被告从企业取得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出入和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均未留存审计报告原件等众多问题。




(三)汪某签字出具的7份验资报告中,存在工作底稿中未留存验资报告原件、未对被审验单位增资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验和验资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检查结束后,湖南省财政厅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争议焦点




省财政厅对汪某处以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适当?




汪某认为,某省财政厅对其作出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过重。其声称,自己主观上未足够重视审计质量是受客观市场局势影响,其执业不规范的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未达到处罚规定中“情节严重”的程度。




省财政厅认为,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处罚不当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




汪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人民政府受理后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而后汪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说法




(一)本案汪某违法违规的事实清晰。汪某承办一系列审计业务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和执行业务的相关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本案中,汪某承办的多件业务出现了未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为空白的情况,表明汪某及其所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需签订合同的要求并未严格执行,主观上放任了承办业务时因对双方权责划分不清而可能产生纠纷的风险发生,给自身及会计师事务所埋下了执业隐患。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汪某在执行业务时理应根据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审计计划、执行具体审计程序、获取必要审计证据,从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作出合理结论。然而,本案汪某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合理怀疑,未以独立审慎的态度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的报告内容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予以支持,因而其审计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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