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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发布的税收政策(2022年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

一、是不是从2022年起就没有500万元的限制了,所有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提问的说法是恰当的,虽然规定了新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限制条件:


(1)企业类型限制:仅限于符合12号公告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时间限制:12号公告有效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固定资产类别限制:①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括建筑、房屋;②能享受单位价值100%在当年一次性扣除的,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即电子设备。


(4)取得方式的限制:仅限于“新购进”,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而不包括通过债务重组、投资入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


二、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2年度有什么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22年度的变化,就是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2年13号公告),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3号公告,实质上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直接扩展至300万元以下。


经过2022年13号公告调整后,加上之前继续有效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三、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100%加计扣除,请问制造业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在2022年以前,只有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其余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能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的75%加计扣除。


五、我公司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可以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答: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是并不具有直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为,1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想要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


企业虽然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是比较容易就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因为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八条规定:“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因此,企业在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公示后即可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然后企业就可以按照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政策了。


六、河北省的水资源税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问题详情:河北省某市一个企业A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按照规定2022年度应缴纳水资源税5万元人民币,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政策属于直接减少小微企业税费政策,政策红利幅度很大,涉及范围很广。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明确,河北省“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不包含水资源税。


据此,A企业水资源费不能减免,应该按照冀财税〔2022〕9号规定足额缴纳5万元人民币。


七、新疆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问题详情:我是新疆某市一个事业单位F未进行税务登记,出租住房给个人收入10万元,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应该按照租金收入的4%缴纳房产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享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9〕21号)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相关解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自治区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不适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规定的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据此,F单位作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从2022年4月1日预收款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问题详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吗,可以享受该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因房地产销售适用5%征收率,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九、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可以享受财税2022年15号公告的免税优惠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税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20年第9号):“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的解读,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其减征前的征收率为3%。因此,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0.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十、企业筹建期间购买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是选择一次性扣除吗?记哪个科目?

答: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会计准则或会计核算的规定,因此,即便是企业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核算依然应该是遵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购进固定资产后,还是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步骤计入“固定资产”。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只要选择适用筹办期的,筹办期间是不算为经营期,也不计算当期的亏损,当然也就不能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了。如果企业想要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那么就只能放弃适用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筹办期”,直接按照经营期处理,这样的选择对企业不一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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