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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广州市天河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1622号


广州佑思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3068154129N):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98份(其中作废票2份),金额合计100,285,585.96 元,税额合计16,928,218.81 元,价税合计117,213,804.77 元,货物名称为针织女装裙子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0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16,928,218.81 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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