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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利息支出的过程(资本化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吗)

单纯就土地来说,是属于无形资产,但作为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的目的是“生产”一种“产品”一商品房,因此受让土地价款是计入“存货”,而非计入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开发项目开始,截止时间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日。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房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受让土地价款属于建造的“存货”价值的组成部分,因此,一般借款资本化利息支出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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