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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举报未受理怎么办?能复议诉讼吗?请看最高院再审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3623号案件简介

小王在某宾馆住了4天花了400块钱,宾馆只给开了个收据,小王去税务局网站举报,并要求给予举报奖励。

税务局说,小王你提供更多的线索吧,等到收到你更多线索时我们将依法处理,小王不服该回复,向上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上级税务局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

小王不服起诉上级税务局,北京一中院以税务局的回复不影响小王合法权益且未提供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为由驳回小王申请,小王上诉,北京高院以税务局让补充线索为告知程序,并非终结程序为由驳回上诉。

小王申请再审,最高院以不影响合法权益和和程序性行为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虽简单,涉及的知识量却很大。

纳税人举报是否都需受理?《税务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可见税务机关可以让检举人补充资料(暂缓待查),但本案更应当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检举材料是否充分由谁判断?单纯由税务机关判断是否有失偏颇?三级法院都没有就这一问题进行回答(当然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也无义务对之进行阐述)”。

从一般常识来看,检举人已提供盖章收据,已属线索较为明确的检举了,再让提供付款凭证等,是否为检举未受理呢?

纳税人举报未受理怎么办?《税务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可见未受理名有太明确具体具有救济性的说法。

纳税人举报未受理是否能够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是影响复议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级税务局既然驳回复议申请,则说明上级税务局认为该行为要不为非具体行政行为,要不未影响其权益(北京一中院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却以不影响合法权益为由支持了税务机关,北京高院则表达出该行为为程序性告知事项,同样以未影响权益为由支持税务机关,但既然二院认为符合受诉范围,应当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则举报未受理主要原因是该回复不影响其利益),因未找到中院和高院裁判文书,更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此外,税务机关的规定并没有就“举报未受理”提供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这和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检举事项的受理与否,控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法院在本案中支持税务机关的核心理由是什么?

北京中院的判决中说一句话很重要“当事人未提供影响其权益的证据”(这种证据应该特别容易提供:发票作为第二钞票,我住宿完毕索要第二钞票难道不是自己具有的固有权利?再说发票作为扣税凭证,难道不影响自己利益吗?当然,对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如仅以发票管理办理中的“公”权益否定小王索要发票的“私”权益,则肯定存在以偏概全的嫌疑)。

如当事人提供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证据之后,法院是否还会支持上级税务机关的驳回复议申请了?

后记

一件很小的事,却历时两年多走完复议诉讼全流程,司法资源有时候被浪费的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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